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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時間規定

法律分析:公示期壹般的天數與實際情況有關系,主要有以下情況:

1.國家公示。

國家公示是指國家(政府)通過相關決議、項目和政策之前,把相關草案向社會大眾公示,征求意見,以便聽取不同意見,對草案做最後修改。國家公示由於涉及大多數人利益且信息量大,因而公示時間較長,壹般大於10天。

2.黨政領導幹部任職前的公示期壹般為七至十五天。

3.企事業單位的公示期壹般在壹周7天左右。

4.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於3日。

公示期是指某壹對象在被最終確認之前,由相關單位以各種方式向社會公眾或相關人員公布相關情況以聽取不同意見的時間段。在這期間,若有人對公示內容有異議,可以向公示單位提出。公示期過後單位將作出關於該對象的最終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六十六條 登記機關應當依法及時公示法人登記的有關信息。

《中華人民***和國公務員法》

第三十二條 招錄機關根據考試成績、考察情況和體檢結果,提出擬錄用人員名單,並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於五個工作日。

公示期滿,中央壹級招錄機關應當將擬錄用人員名單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地方各級招錄機關應當將擬錄用人員名單報省級或者設區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

第四十八條 公務員晉升領導職務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實行任職前公示制度和任職試用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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