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的,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合並或者分立的,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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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規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和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簽發支付令。
第三十壹條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工資。
第三十二條
勞動者拒絕指揮或者強令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
勞動者有權對用人單位危害生命安全和健康的勞動條件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參考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