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取得企業名稱核準通知書後,應當辦理下列事項:
(1)持工商局變更通知書、公司同意變更企業名稱的股東會決議、新章程及營業執照正、副本到工商局登記分局登記,換發新的營業執照。
(2)憑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單位介紹信,到公安局批準的機構刻制企業印章。
(3)到技術監督局、地方稅務局、國家稅務局、社會保險等部門和當地銀行辦理變更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證、銀行信息、社會保險證明等相關手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分公司變更登記事項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申請變更登記,應當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變更名稱和經營範圍的,應當提交加蓋公司印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分支機構的經營範圍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還應當提交相關批準文件。營業場所發生變更的,應當提交新的營業場所使用證明。變更負責人的,應當提交公司任免文件及其身份證明。公司登記機關核準變更登記的,應當換發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