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以下條件的基本可以認定為工傷,所以只要符合以下條件,基本都可以申請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必須是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
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履行職責受到暴力和其他事故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被證明是職業病的,也屬於工傷範圍。在日常工作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而導致的疾病,需要認定為職業病。
5.外出工作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傷或下落不明。
6.如果在合理時間內,在往返工作地點和配偶、父母、子女住所的合理路線的途中發生事故,也可以認定為工傷。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職工申請工傷認定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1、工傷認定申請表
2.受傷職工身份證復印件及《企業工商登記材料》。職工不需要準備企業工商登記材料的,由工傷受理中心到單位領取;
3、勞動合同原件及復印件或企業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能證明存在勞動關系或事實勞動關系的,如工資銀行流水、工作證等。
4.事故發生時去醫院的病歷、診斷證明、CT報告、法庭記錄等醫學資料;
5.上下班發生交通事故的,應當提交事故認定書或者交警部門的其他有效證明;
6.如果是通勤交通事故,還需要提交通勤交通路線圖和居住地居民出具的常住戶口證明;
7.工傷認定部門需要提交的其他相關材料,
提交後,由勞動部門出具工傷認定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書。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遭受事故傷害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其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特殊情況下,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照前款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可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按照本條第壹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的事項,按照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在此期間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相關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