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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成立後監事的主要任務和職責是什麽?

主管的責任:

(壹)檢查公司的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

(五)向股東大會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壹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公司可以起到監督認證的作用,可以是公司內外的人,可以是公司股東,也可以是親友,但監督人不能是法人。監理人員通常只需要提供身份證復印件,壹般不需要原件,也不需要到達現場。如果以後需要更換主管,只需帶著新主管去工商局更換即可。

監事接受股東會的委派,作為監督主體,在公司行使監督權。監察對象為董事、經理、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公司章程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的行為。為了實現有效的監督,要求監事會和董事會在法律設立上具有平等的地位,使其在組織上沒有隸屬關系或上下級關系。

對此,我國《公司法》明確規定,董事、經理和財務人員不得兼任監事,避免了監督主體和被監督主體身份的混淆,有利於保證監事會的獨立性。但在實際操作中,監事會的這種獨立性很容易被破壞。

主管風險

關於監事的風險問題,要根據不同的情況來回答。根據新修訂的《公司法》,壹般情況下,監事不承擔壹般法律責任,但在特定情況下,承擔壹般法律責任。

不承擔債務是公司的行為。而如果監管人不履行職責,就要承擔法律責任。因此,有必要了解監事的法律責任和工作職責。建議不要隨便掛其他公司的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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