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履行期間,用人單位在下列三種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有法定過錯的,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解除合同,不予賠償。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賠償部分損失。
二、勞動者沒有法律過錯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沒有法定過錯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四十條、第四十壹條、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解除合同,但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滿半年不滿壹年的,每年支付壹年。其中,依照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提前壹個月書面通知或者額外支付壹個月工資代替通知。
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工資按照勞動者在合同解除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各種補貼和津貼、加班工資、獎金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我的工資比當地職工平均工資高3倍,而且是按照當地職工平均工資計算的。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三、非法解除合同的,應當支付賠償金。
用人單位解除合同不符合法律規定,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經濟補償金的二倍支付賠償金。
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應當給予經濟補償。如果他不肯給,那就是勞動爭議,可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