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法人名稱的填寫應遵循格式:“行政區劃加字號加行業加組織形式”。選擇字號時,使用規範漢字,並準備多個備選字號,避免與同壹註冊機關轄區內同行業的其他企業名稱重復。行政區劃名稱不宜作為字號,但在特定條件下,地名可以使用。通常,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地名不作為字號。填寫時,考慮企業隸屬關系,如中央、省、地區、縣、街道、鎮、鄉等,並按國家標準填寫隸屬關系代碼。
單位法人的註冊信息:
1、單位全稱:需填寫單位的正式全稱,通常與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證上的名稱壹致;
2、法定代表人:填寫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姓名,即依法擁有代表該單位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的自然人;
3、註冊號/統壹社會信用代碼:填寫單位的工商註冊號或統壹社會信用代碼,這是單位法人身份的唯壹標識;
4、註冊地址:填寫單位的註冊地址,應與工商登記的地址保持壹致;
5、聯系電話:填寫單位的聯系電話,以便必要時能夠聯系到單位法人。
綜上所述,單位法人名稱的填寫應嚴格按照“行政區劃加字號加行業加組織形式”的格式,選用規範漢字作為字號並備選多個以避免重復,特定條件下可用地名,但通常不以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地名為字號,並需按國家標準填寫企業隸屬關系代碼。
法律依據: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
第六條
企業只準使用壹個名稱,在登記主管機關轄區內不得與已登記註冊的同行業企業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確有特殊需要的,經省級以上登記主管機關核準,企業可以在規定的範圍內使用壹個從屬名稱。
第七條
企業名稱應當由以下部分依次組成:字號(或者商號,下同)、行業或者經營特點、組織形式。企業名稱應當冠以企業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區、直轄市,下同)或者市(包括州,下同)或者縣(包括市轄區,下同)行政區劃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