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稅務登記。
2.納稅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如實向原稅務登記機關提供下列證件和資料,申請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壹)工商登記變更表和工商營業執照;
(二)納稅人變更登記內容的相關文件;
(三)稅務機關出具的稅務登記證原件(原件、復印件和登記表等。);
(4)其他相關資料。
3.納稅人按照規定不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或者變更登記內容與工商登記內容無關的,應當自稅務登記內容實際發生變化之日或者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公告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文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登記:
(壹)納稅人變更登記內容的相關證明文件;
(二)稅務機關出具的稅務登記證原件(登記證原件及復印件、稅務登記表等。);
(3)其他相關信息。
4.納稅人提交的有關變更登記的文件、資料齊全的,應當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變更表,經審核符合要求的,稅務機關應當受理;不符合要求的,稅務機關應當通知其補正。
5、稅務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審核並辦理變更稅務登記。納稅人的稅務登記表和稅務登記證內容發生變化的,稅務機關應當根據變化的內容換發稅務登記證;納稅人稅務登記表內容發生變化而稅務登記證內容未發生變化的,稅務機關不予換發稅務登記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務登記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稅務登記。
第十七條納稅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如實向原稅務登記機關提供下列證件和資料,申請辦理稅務變更登記:
(壹)工商登記變更表;
(二)納稅人變更登記內容的相關文件;
(三)稅務機關出具的稅務登記證原件(原件、復印件和登記表等。);
(4)其他相關資料。
第十八條納稅人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或者變更登記內容與工商登記內容無關的,應當自稅務登記內容實際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或者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公告之日起30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申請辦理稅務登記變更:
(壹)納稅人變更登記內容的相關證明文件;
(二)稅務機關出具的稅務登記證原件(登記證原件及復印件、稅務登記表等。);
(3)其他相關信息。
第十九條納稅人提交完整的與變更登記有關的文件、資料的,應當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變更表,符合要求的,稅務機關應當每日辦理;不符合要求的,稅務機關應當通知其補正。
第二十條稅務機關應當在受理之日辦理稅務登記變更。納稅人的稅務登記表和稅務登記證內容發生變化的,稅務機關應當根據變化的內容換發稅務登記證;納稅人稅務登記表內容發生變化但稅務登記證內容未發生變化的,稅務機關不予換發稅務登記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