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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和民法典關系是什麽?

法律分析:《民法典》是調整平等民事主體之間人身及財產關系的法律規範,《公司法》是有關公司的組織和行為規範,《民法典》在規定法人及法人的民事權利、民事法律行為時,與《公司法》的相關內容有部分重合,在《民法典》施行後,對兩部法律有關問題的規定進行梳理,是很有必要的,下文對實務中經常遇到的幾個問題,將《公司法》與《民法典》進行對比,根據《立法法》第83條規定的新法優於舊法,特殊法優於普通法的法律適用基本原則,對《公司法》及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是否繼續適用做些歸納和分析。《公司法》與《民法典》關於公司以全部財產對外承擔責任的內容是壹致,《民法典》生效後,《公司法》及司法解釋規定的相關內容應繼續適用。《公司法》第3條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

第六條 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不得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應當在公司登記前依法辦理批準手續。

公眾可以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查詢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提供查詢服務。

第七條 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公司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的名稱、住所、註冊資本、經營範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

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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