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法》對集體土地股份有哪些規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興辦企業或者以土地使用權形式與其他單位和個人聯合興辦企業的,應當持有關批準文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並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批準權限,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股東可以用土地使用權作為出資,所以用土地使用權作為股份是合法的,不違反公司法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七條* *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和其他可以用貨幣估價並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能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進行評估核實,不得高估或者低估其價值。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定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二、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條件1。土地的出資是使用權的出資,不是所有權的出資。在中國,土地是壹種非常特殊的財產。土地的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是公有制的基礎,只有國家和集體組織才能是土地所有權的主體。因此,任何企業或公司對土地的占有都不是所有者的占有,而是使用者的占有。企業或公司對土地享有的權利是使用權,而不是所有權。企業出資土地,其出資的對象是使用權,而不是所有權。2.出資的土地使用權只能是國有土地使用權,不能是集體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出資實質上是出資人將使用權轉讓給公司,而根據現行法律,只有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作為財產權轉讓。所以,集體組織要想對集體所有的土地進行投資,首先要通過國家征收把集體土地變成國有土地,然後通過土地出讓從國家取得國有土地的使用權,再進行有效投資。3.出資的土地使用權只能是出讓土地的權利,不能是劃撥土地的權利。在我國,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分為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出讓土地使用權兩類。前者是各種社會組織基於其特定的社會職能從國家無償取得,後者是通過向國家繳納土地出讓金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出資是土地使用者的營利性投資行為,只能以有償土地使用權出資,劃撥的土地使用權只能由原使用者本人使用,不得對外投資。可見,集體土地使用權入股必須符合當地政策,壹般是興辦集體企業。除鄉鎮集體企業外,其他企業不得用集體土地使用權入股,如城鎮私營企業,投資者要用集體土地使用權入股也不允許。同時,集體土地使用權也要評估定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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