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合法,企業內部集資作為民間借貸的壹種形式,在中小企業普遍面臨融資難、融資貴的大背景下,可以有效擴寬企業的融資渠道,有利於企業的生產經營,畢竟企業內部職工對企業的經營情況壹般都比較了解。第壹,借款對象僅限於單位內部職工,這裏的單位內部員工不包括為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而通過招聘吸納為公司員工的人員;第二,集資資金必須是用於單位內部的經營活動。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壹條 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於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最新借貸規定》
第十二條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本單位內部通過借款形式向職工籌集資金,用於本單位生產、經營,且不存在合同法 第五十二條、第十四條 的情形,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對此,需要註意壹下幾點:
《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三條 下列情形應當認定為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
(壹)在向親友或者單位內部人員吸收資金的過程中,明知親友或者單位內部人員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而予以放任的。
(二)以吸收資金為目的,將社會人員吸收為單位內部人員,並向其吸收資金的。(如果達到壹定程度,有可能構成非法集資犯罪)。
第十四條 第(二)項 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則相應借貸行為應當被認定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