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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繳納車輛購置稅需要哪些材料?

根據《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3號)第七條規定:“納稅人應當如實填寫車輛購置稅申報表(以下簡稱納稅申報表),並提供下列資料: (壹)納稅人身份證明;(2)車輛價格證明;(3)車輛合格證;(四)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

車輛購置稅應納稅額=應納稅額×10%(排量1.6升及以下乘用車減5%)。根據應納稅額的不同情況,確定如下:

(壹)納稅人購買自用的應稅車輛的應稅價值,以及納稅人購買應稅車輛向銷售者支付的價外費用總額不含增值稅。即按照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中開具的全部價款和費用,除以(1+17%)作為計稅依據,再乘以10%(排氣量1.6升及以下的乘用車為5%),即為應繳納的車輛購置稅。

(二)納稅人進口自用的應稅車輛計稅價格的計算公式為:計稅價格=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

(三)納稅人生產、捐贈、中獎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使用自有車輛。計稅依據由車購辦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批準的應稅車輛最低計稅價值確定。納稅人購買或者進口自用車輛申報的應納稅額無正當理由低於同類型應稅車輛最低應納稅額的,計稅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的應稅車輛最低應納稅額。最低計稅價格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根據車輛生產企業提供的車輛價格信息,參考市場平均交易價格核定的車輛購置稅應納稅額。申報的計稅價格無正當理由低於同類型應稅車輛最低計稅價格的,是指納稅人申報的車輛計稅價格低於自用進口車輛的出廠價或者計稅價格。

(四)根據特殊情況確定計稅依據。對進口二手車、因不可抗力受損的車輛、庫存三年以上的車輛、行駛八萬公裏以上的試驗車輛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車輛,主管稅務機關按照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或者納稅人提供的有效憑證載明的價格確定完稅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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