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是從事生產經營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以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取得的應稅收入為對象,向付款人開具的收據。
發票信息包括:
1,企業名稱;
2.稅務識別號(即國稅或地稅登記號);
3.企業地址;
4.電話;
5.開戶銀行的名稱和賬號。
發票(官方稅務收據)信息往往是指開具發票時需要提供的對方信息。對於普通發票,其實只要問對方名字就可以了。對於增值稅發票,需要索要對方單位全稱、地址、電話,銀行基本賬號、開戶行、稅務登記號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十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單位和個人使用的發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統壹印制,但增值稅專用發票除外;確需在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印制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與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協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確定的企業印制。禁止在國外打印發票。第十五條需要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憑稅務登記證、經辦人身份證明和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樣式印制的發票專用章印模,辦理領購發票手續。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領購單位和個人的業務範圍和規模,確認領購發票的種類、數量和方式,並在5個工作日內開具發票領購簿。單位和個人領購發票時,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報告發票的使用情況,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檢查。第十六條臨時需要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憑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書面憑證和經辦人的身份證明,直接向營業地稅務機關申請開具發票。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納稅的,由稅務機關先征稅後開具發票。稅務機關根據發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國務院主管稅務機關的規定委托其他單位開具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