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需要以下雕刻材料:
(壹)刻章申請書,壹式兩份,法人需簽字;
(2)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三)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委托他人代理的,還需要受托人攜帶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總公司授權委托書;
(4)印章登記卡;
(5)如果更換密封件,舊密封件應回收。
(1)中外合資、合作企業:需提供中方合營者的介紹信、營業執照原件及印章復印件2份;
(2)外商獨資企業:需持所在區縣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的介紹信、營業執照原件及印章復印件兩份;
(3)企業分支機構印章:需企業單位介紹信和分支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印章壹式兩份;
(四)公安機關經審查登記後,對符合條件的,應當即時出具刻制印章通知書,由指定的刻制廠刻制;不符合條件的,應告知需重新提交的事項和要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申請企業法人工商登記的單位,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後,企業成立。企業法人憑《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可以刻制公章、開立銀行賬戶、簽訂合同、開展經營活動。登記主管機關根據企業法人業務的需要,可以核發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