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規模是指根據有關標準和規定劃分的企業規模。企業規模壹般分為超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和微型。企業規模是指企業生產經營範圍的劃定。2003年5月,根據原國家經貿委、國家計委、財政部、國家統計局聯合發布的《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國家統計局制定了《統計大中小企業分類暫行辦法》,並在2003年統計年報中實施。
2:2011 6月18日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業分類標準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國家經貿委、原國家計委、財政部、國家統計局2003年發布的《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
中小企業分為中型、小型和微型三種。具體標準根據從業人員、營業收入、總資產等指標,結合行業特點制定。
4.本規定適用的行業包括:農業、林業、畜牧業、漁業、工業(含采礦業、制造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建築業、批發業、零售業、運輸業(不含鐵路運輸業)、倉儲業、郵政業、住宿業、餐飲業和信息傳輸業(含電信、互聯網及相關服務業)。未列出的其他行業(包括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社會工作、文化、體育和娛樂等。).
五:企業類型的劃分以統計部門的統計數據為依據。本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各種所有制和各種組織形式的企業。本規定以外的個體工商戶和行業,按本規定分類。
六:本規定中中型企業標準的上限是大型企業標準的下限,國家統計部門據此制定大、中、小型企業統計分類。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對相關數據進行相應分析,不得制定與本規定不壹致的企業分類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