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2.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3.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
(1)新招聘勞動者的報酬按照集體合同約定的標準執行;
(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中沒有約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4.如果單位有違法或強制行為,勞動者可以隨時離職,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並加倍支付工資;
5.如果存在勞動爭議,可以向勞動部門提出勞動仲裁,可以收集與用人單位相關的證據,證明勞動關系;
6.未簽訂勞動合同仍不能免除勞動者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義務。法律規定,只要勞動關系存在,企業就應該履行勞動法規定的所有義務。如果沒有,工人可以向該部門投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就業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就業之日起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