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第七條,企業名稱中不得含有其他企業名稱。企業分支機構的名稱應當冠以其所屬企業的名稱。企業名稱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規範的漢字,不得使用漢語拼音字母或者阿拉伯數字。
企業名稱需要翻譯成外文的,按照文字翻譯的原則,由企業自行翻譯使用,不必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企業名稱由行政區劃、品牌名稱、行業和組織形式依次組成,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擴展數據:
企業名稱登記的相關要求:
1.企業名稱中的行業表述應當是反映企業經濟活動性質所屬的國民經濟行業或者企業經營特點的語言。企業名稱中商業用語所表達的內容應當與企業的經營範圍相壹致。
2.企業為反映其經營特點,可以在名稱中字號後使用國家(地區)名稱或者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上述地名不視為企業名稱中的行政區劃。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企業須經審批的,或者經營範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審批的項目的,在報送審批前應當辦理企業名稱預先核準,並報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的企業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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