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人的信用記錄將受到影響,可能會影響其在金融機構的信貸評級和融資能力;
2、法人在其他企業的任職資格可能會受到限制,影響其擔任其他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董事、監事的資格;
3、法人的出境可能會受到限制,影響其個人的國際旅行;
4、法人未能及時整改導致企業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將面臨更為嚴重的法律後果。
公司法人資格的影響:
1、信譽受損:公司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會對法人的商業信譽造成不利影響,影響法人在業界的聲譽;
2、融資困難:法人作為公司的代表,其公司被列入異常名錄可能會導致銀行和投資者對公司的信任度下降,從而影響融資活動;
3、限制高管任職:法人可能會受到限制,不能在其他企業擔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等高級職務;
4、出行限制:在某些情況下,法人可能會受到限制高消費及相關消費令,包括限制乘坐飛機、高鐵等;
5、個人信用下降:公司經營異常可能會影響到法人的個人信用記錄,進而影響到法人的個人貸款、購房、購車等信用活動。
綜上所述,公司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將對法人產生多方面的負面影響,包括損害信用記錄、限制在其他企業任職的資格、限制出境以及若未及時整改可能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從而遭受更嚴重的法律後果。
法律依據:
《經營異常名錄管理辦法》
第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企業載入經營異常名錄:
(壹)未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條例》第九條規定履行年度報告公示義務的;
(二)未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條例》第十壹條規定履行信息公示義務的;
(三)通過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無法聯系的。
《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義務;情節嚴重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造成他人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企業未按照本條例規定的期限公示年度報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的期限公示有關企業信息的;
(二)企業公示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公示義務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移出經營異常名錄;滿3年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公示義務的;
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並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被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3年內不得擔任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企業自被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之日起滿5年未再發生第壹款規定情形的,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移出嚴重違法企業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