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破產法》第七條規定,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公司破產清算步驟如下:
1、按照法律規定確定清算組成員,成立清算組;
2、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
3、對申報的債權進行登記;
4、召開債權人會議;
5、對於破產財產進行確定;
6、指定破產清算方案;
7、方案討論通過後執行。
相關法條《企業破產法》第111條,管理人應當及時擬訂破產財產變價方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討論。
管理人應當按照債權人會議通過的或者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條第壹款規定裁定的破產財產變價方案,適時變價出售破產財產。
法律依據:
《企業破產法》第壹百壹十壹條
管理人應當及時擬訂破產財產變價方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討論。
管理人應當按照債權人會議通過的或者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條第壹款規定裁定的破產財產變價方案,適時變價出售破產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