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企業資訊 - 如何申請公司破產重整?

如何申請公司破產重整?

如何申請公司破產重整?相信這是大家都很關心的問題。如何申請公司破產重整?我來回答如何申請公司破產重整的問題!

公司破產重整申請人的範圍是什麽?新破產法第70條第1款規定: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壹般情況下,申請重整的是債務人或其債權人,可以不經前置程序直接向法院提出申請。

新破產法第七十條第二款規定: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註冊資本十分之壹以上的投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這壹規定將重組申請人的範圍擴大到債務人的投資者(股東)。

對公司破產重整申請人的限制是:壹是出資必須占債務人註冊資本的十分之壹以上;

第二,債權人只有在對債務人提出破產清算申請並經法院受理後,在法院宣告債務人破產之前,才能申請重整。

公司破產重整的基本程序是首先提出重整申請。根據我國新破產法的規定,公司的債權人或者債務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重整,而占公司出資10%以上的投資人可以在公司申請破產後、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前申請重整。

其次,人民法院對申請進行審查,決定是否立案。具體分為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法院在實質性審查時,會以企業是否具備重整條件為標準。當然,這是理論上的要求。在實踐中,這個標準很難掌握,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尤其是法院的態度非常微妙。筆者參加培訓時,最高人民法院第二人民法庭(破產業務庭)審判長也提到了這個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的指導思想是,凡是符合條件的案件,都要盡量受理,對地方法院也專門做了明確規定。但是,地方法院仍然不願意受理破產案件(包括破產重整案件)。

立案後的關鍵工作是擬定重整計劃草案,這是重整成功的關鍵,債務人或管理人負責實施。其實在申請破產重整之前就應該明確重整計劃,尤其是重整的重要事項、重整的具體措施等。

重整計劃擬定後,將提交給不同的表決小組進行表決。如果所有群體都被認可,應當報請人民法院認可;部分表決組未通過重整計劃,經再次表決仍未通過的,符合法定條件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批準。

人民法院裁定批準重整計劃後,重整程序終止。債務人(破產企業)負責重整計劃的實施,管理人負責監督。

根據我國新破產法的規定,不能按時提交重整計劃,或者重整計劃未獲人民法院通過或者批準的,將終止重整程序,宣告企業破產。

破產重整制度新企業破產法實施以來,破產重整制度發揮了積極作用,特別是對於陷入困境的上市公司,通過破產重整獲得了新生,投資者、債權人和上市公司的利益得到了最大限度的保護。

由於《企業破產法》實施時間不長,對破產重整制度這壹新生事物的認識還不全面、不準確。比如,有人認為:新破產法不需要與債權人進行艱苦的談判,也不需要相關部門的反復動員和承諾,只需要依法向法院申請重整就可以了?。根據我對破產重整制度的理解和上市公司破產重整的實踐,我認為上述理解可能有失偏頗,可能會誤導破產重整工作。為此,提出壹些看法供討論。

新破產法增加了重整制度,這是破產法修改的重要內容。舊破產法對債務和解也有法律規定。2005年,我公司聘請的上市公司吉林紙業進行債務重組,按照舊破產法的債務和解進行。債務重組成功,引入了兩個戰略投資者,使吉林紙業脫胎換骨,促進了當地經濟發展。這是在法院主持下完成的第壹次債務重組。

新破產法的重整制度與舊破產法的債務清償相比有很多改進,比如在新破產法的重整制度中增加了設計。投資者群體?、?小債權人群體?等等。與舊破產法的債務清償相比,新破產法的重整制度非常重要。新破產法第87條規定,當部分表決組未能通過重整計劃草案,且重整計劃符合下列條件時(見破產法第87條),法院可以裁定予以批準。以上觀點是什麽?債務減免不需要與債權人進行艱苦的談判,也不需要相關部門的反復動員和承諾,只需要依法申請法院重整?可能是基於這個規定。

在實踐中,我聽到過類似的說法。新破產法實施後,債務重組簡單,只要債務人請評估機構對企業的償債能力進行評估,在清算條件下的償債率上加兩個百分點,然後把償債能力分析報告發給債權人。如果重組方案不通過,法院會做出強制裁定?。按照這種思維方式理解和實施破產重整,會產生不良後果。比如某市上市公司申請破產程序後,沒有做好債權人、股東等利益相關方的工作,重組方案表決未通過,法院立即以強制裁定批準,導致債權人和股東之間怨聲載道。

債務重組是壹項非常復雜艱巨的任務,是債務人和債權人之間的事情;債權人和股東;債權人、股東和戰略投資者;如果是國有控股企業,還涉及到多個利益相關者之間的利益協調,比如作為控股股東的地方政府,利益相關者之間的博弈。擔任財務顧問的中介機構需要善於運用相關法律和證券市場的各種工具協調各利益相關方,使債務重組的損失分擔合理、公平;並盡可能保護各方利益。因此,需要與各利益相關方反復溝通,根據他們的意見設計和調整重整計劃,通過溝通使有關各方理解和認可重整計劃,從而贏得大多數債權人和股權持有人的支持。

新破產法第87條,如果部分表決組未能通過重整計劃,法院可以作出強制裁定予以批準,但法院對強制批準非常謹慎。法院不會簡單地根據重整計劃中普通債權的償還率高於清算中的償還率來批準重整計劃。因為在實踐中,即使普通債權人的利益得不到保護甚至損害,重整的償債率也可以高於清算。為此,法院應詳細了解債權人利益是否盡可能得到保護,債務人或戰略投資者是否為了減輕償債壓力而壓低償債資產價值,是否存在尚未解決的大股東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問題;需要了解股東是否分擔債務重組損失,投資者權益調整是否公平公正;同時也要了解債權人不支持重整計劃的原因,債權人提出的要求是否合理合法。如果不能滿足債權人的要求,是否存在不可克服的困難?等壹下。簡而言之,沒有債權人和利益相關者的艱苦而微妙的協調,就不可能獲得法院的強制批準。

  • 上一篇:公司辦理營業執照需要哪些資料及流程
  • 下一篇:公司註銷,吊銷和撤銷的區別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