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對企業的經營範圍的要求
1、企業的經營範圍由公司章程規定,不能超越章程規定的經營範圍申請登記註冊。
2、企業的經營範圍必須進行依法登記,企業應當在登記機關核準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3、企業的經營範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限制的項目,在進行登記之前,必須依法經過批準。
綜上所述,在填寫企業所屬行業時,可以參考當地相關機構的指導和規定,以確保填寫的準確性和壹致性。
法律依據:
《工商企業登記管理條例》
第二條
下列工業、交通運輸業、建築業、商業、外貿業、飲食業、服務業、旅遊業、手工業、修理業的生產、經營單位(以下統稱工商企業),都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登記:
(壹)國營工商企業;
(二)合作社營和其他集體所有制的工商企業;
(三)聯營、合營的工商企業;
(四)鐵道、民航、郵電通信部門及其他公用事業單位所屬的工商企業。
省、自治區肢亂鬧、直轄市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辦理登記的其他工商企業。
《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
第七條
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公司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的名稱、住所、註冊資本、經營範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
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