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能權利
執行董事的職能應與普通公司董事會的職能相同。
參照《公司法》第四十六條關於董事會職權的規定,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壹)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擴展數據:
職能責任
董事會至少有壹名成員是執行董事,執行董事有責任積極履行董事會的職能或指定的職能職責。
因未能充分合理地行使董事會職能而使公司遭受經濟損失,股東要求董事會承擔賠償責任的,在發生時原因不明確屬於某壹董事的責任劃分的,全體執行董事承擔連帶經濟責任。
股東人數少、規模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董事會,而設壹名執行董事。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執行董事的職權參照《公司法》對董事會的規定,在公司章程中規定。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執行董事也可以擔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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