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組提交文件材料規範
1.公司清算組負責人簽署的公司登記(備案)申請書。
2.清算組負責人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授權委托書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3.有限責任公司向股東大會提交成立清算組的決議。股份有限公司向股東大會提交的股東大會關於成立清算組的會議紀要(由股東大會主席和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字)。壹人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股東簽署的成立清算組的書面文件。國有獨資公司提交的國務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成立清算組的書面文件(加蓋公章)。
人民法院組織清算的,不需要提交股東會決議,而是人民法院成立清算組的決定。
人民法院決定解散的,還應當提交法院的裁定文書。
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撤銷的,還應當提交行政機關的相關決定。
4.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
註意:
依照《公司法》第壹百八十條的規定解散公司,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對清算組成員進行備案,適用本準則。經人民法院裁定進入破產程序的公司,不適用本準則。
公司註銷登記提交材料規範
1.註銷公司登記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授權委托書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或身份證明復印件。
3、人民法院破產裁定、解散判決文書,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解散決議或決定,行政機關責令關閉或公司被撤銷。
4.股東會、股東大會、壹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人民法院或者公司審批機關對清算報告進行備案確認的確認文件。
有限責任公司將決議提交股東大會確認;股份有限公司將決議提交股東大會確認。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由股東大會主席和出席會議的董事確認。
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應當提交國務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確認文件。
壹人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股東簽署的確認文件。
股東會、股東大會、壹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人民法院、公司審批機關對清算報告簽署備案確認意見的,可以不再提交該材料。
公司在破產程序後辦理註銷登記的,不提交此材料。
5.確認清算報告。
內容包括:依據《公司法》通知和公告債權人、公司清算(清算費用、員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賠償、繳納所欠稅款、公司債務等。),清算後股東對公司財產的分配,公司所有債權債務均已清償。
公司在破產程序結束後辦理註銷登記的,不提交該材料,但提交人民法院關於破產程序終結的裁定。
6.清算組成員申報通知書。
公司在破產程序後辦理註銷登記的,不提交此材料。
7.稅務機關出具的完稅證明。清算報告中已提供完稅證明原件的,可不單獨提供。
8.法律、行政法規要求的其他文件。
國有獨資公司申請註銷登記時,還應當提交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決定。其中,國務院確定的重要國有獨資公司,還應當提交同級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
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請註銷登記時,還應當提交分公司的註銷登記證明。
9.公司營業執照正本和副本。
註意:
1.本準則適用於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設立的公司。
2.公司因合並、分立而註銷登記的,無需提交第4、5、6項材料,提交合並協議或分立決議或決定。
3.有限責任公司申請簡易註銷登記時,不需要提交第3、4、5、6、7、8項材料,需要提交全體投資人承諾函(終結強制清算的企業提交人民法院終結強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終結破產程序的企業提交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