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銷後,公司應及時將公章送印章簽發機關封存或銷毀,或按公安部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的規定處理。企業註銷時,由發證機關出具原公章,交發證機關銷毀。如果沒有發證機關,企業可以自行銷毀。公安機關不接受銷毀被註銷企業的公章。公司註銷前,首先要進行清算。清算是壹個法律程序。公司註銷,必須清算。未經清算自行終止的行為沒有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護。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並提交清算方案,報股東大會討論通過或者主管機關確認。清算方案的主要內容包括:清算費用、應付工資和勞動保險費、應付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分配剩余財產、結束清算工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的規定》第二十四條國家行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印章因撤銷、更名或者更換新印章而停止使用的,應當及時送交印章簽發機關封存或者銷毀,或者按照公安部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的規定處理。企業註銷時,由發證機關出具原公章,交發證機關銷毀。如果沒有發證機關,企業可以自行銷毀。公安機關不接受銷毀被註銷企業的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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