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和登記的,應當解散,並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後,申請註銷登記,宣布公司終止;公司清算未完成,或者股東應當組織清算而未組織清算,又未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的,股東不得新設公司或者其他企業。受到吊銷營業執照處罰的主體,需辦理註銷手續。因此,至少在目前,恢復被吊銷的營業執照沒有法律依據。
申請營業執照所需資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
2.全體股東簽署的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證明。
3.全體股東簽署的公司章程和股東會決議。
4.股東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5.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6.董事、監事和經理的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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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八十八條。
公司清算註銷後,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提交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