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註銷說明中應當註明解散原因、清算組負責人及成員;清算報告應當載明投資人、登記日期、營業執照註冊號、註冊資本、經營年限、經營範圍、經營地址和具體清算步驟;闡述了清算期間的職工安置、工資和養老保險、資產負債、剩余財產分配等問題。公司註銷是指當公司宣告破產、被其他公司收購、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內部解散時,需要向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終止其法人資格的過程。公司註銷的步驟如下:企業在公示系統中填寫簡易註銷公告;公告,等待是否有人提出異議;企業申請簡易註銷登記。如果公司經營不善,可以通過破產清算宣告破產,但在破產清算前,需要取得人民法院的相關批準。破產清算組應當由股東和相關機構的專業人員組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十八條法人因下列原因之壹,依法完成清算和註銷登記的,應當終止:
(壹)法人解散。
(二)法人被宣告破產的;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原因。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法人終止應當經有關機關批準的,依照其規定。
第六十九條法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解散:
(壹)法人章程規定的期限屆滿或者法人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法人機構決議解散;
(三)因法人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四)法人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和登記證書,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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