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註銷壹般包括外部和內部兩種原因,外部原因通常為被吊銷或者撤銷等情況;內部原因則主要是市場環境不好,導致公司經營虧損等原因。具體如下:
1、公司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宣告破產;
2、股東會或者股東作出公司解散的決議;
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不續的;
4、公司章程或者法律規定的解散原因導致;
5、因公司合並或者分立解散;
6、被依法強制解散的;
7、被吊銷或者撤銷後轉註銷的。
《公司法》第壹百八十四條 清算組的職權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壹)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壹百八十五條 債權人申報債權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公司法》第壹百八十六條 清算程序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余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公司法》第壹百八十七條 破產申請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後,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公司法》第壹百八十八條 公司註銷
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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