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公章具有最大的權力,使用範圍最廣範,財務章可用於支票及發票或開具收據時使用,壹般在銀行開立帳戶時需要備案留底。發票章自然壹般使用在開具出的發票上,有時也可以用在收據上,業務章用來蓋壹些壹般的業務單據,這可根據公司具體事務來使用,合同章用於合用簽定,不用說,法人章壹般與財務章相結合使用用於支票上,其它需要法人簽名的文件或報表也可以此章代替法人簽名使用,公司的公章,我們壹般是指公司的在工商部門登記備案企業全稱的圓形印章,也就是常說的行政公章,他的特點是集體性,是對外使用的憑證之壹,他代表著公司的行為。法人章與公司的公章既有聯系,也有區別,兩個有時是不能進行代替的,簡單的說,公章是代表公司的行為,法人章是與個人相關的個人行為,實踐中在簽訂合同的時候,其實公司專用章和公司合同章的效力是壹樣的。只要合同內容沒有什麽瑕疵,都是合法有效的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六十壹條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後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