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公共權力的政策主體是指經法律授權,享有公眾制定、執行和評估公共政策的權力的機構和崗位。在三權分立的西方國家,國家權力主體分為三種制度:立法是各級議員制度,司法是各級法官和法官制度,行政是各級總統和行政長官制度。但在西方,也有兩種主體應該被認為是公權力的主體:壹種是政黨,壹種是高級助理。前者在國家政治生活中具有利益整合的功能,因此是準公共法律權利的主體;另壹類,如助理、高級秘書等,雖然沒有法律授權,但由於其特殊的地位、官職和職能,也屬於公權力的附屬主體。在中國,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及其代表或負責人都是公權力的主體。由於我國憲法規定* * *產黨在國家政治經濟生活中處於領導地位,是國家的正式法律主體。同樣,壹些立法、行政和司法機關,包括黨的機關中的高級助理和秘書,在實際政策過程中被視為國家權力的正式主體。這些主體都屬於體制內的政策主體。
社會政治法律權利的政策主體是指在法律上得到承認和保護,能夠參與公共政策的制定、實施和評估,但不具有作出強制性政策決定的法定權力的社會行為者。在政策過程中,這類主體的作用通常是巨大的,有時甚至處於主導地位。但是,由於他們不具有作出強制性政策決定的法定權力,他們不能成為國家公共權利的主體。這類政策主體往往通過法定程序獲得社會法人地位,從而得到法律保護。社會政治法律權利主要有三種類型,壹種是反對黨和參政黨;壹類是在公眾中看到的利益集團;還有壹個公民個人。在西方國家,往往實行兩黨制或多黨制。兩黨制國家,壹個政黨上臺,壹個是在野黨。它的任務是批評執政黨的政策,並執行自己的政策,以便在下次選舉中贏得權力。在多黨制國家,有時候可能幾個政黨聯合起來執政,剩下的就會成功。
作為在野黨,他們也要在政策上與執政黨鬥爭。總的來說,在西方,民主黨、社會黨、工黨的政策傾向是限制資產階級的壟斷,照顧社會中下層的利益;而* * *和黨,自由黨和保守黨通常主張政府放松管制,多照顧大資產階級的利益。在實行多黨合作制的社會主義國家,只有執政黨和參政黨存在,它們是社會政治法律權利的主體。
利益集團是社會政治法律權利的重要主體。利益集團都不同程度地代表著某些社會群體或群體成員的利益。他們通過參與政策的運作來表達他們所代表的群體的要求。在不同的政治制度中,利益集團的表現形式和作用是不同的。比如在美國,利益集團通常以院外集團和壓力集團的形式出現。在政府決策中,他們使用合法或非法的手段,如抗議和遊說來影響決策過程。即使在西方,也不是所有的利益集團都追求自己的經濟利益。20世紀70年代末,美國出現了壹個公共利益集團,其目的不僅僅是追求集團成員的個人利益,而是超越集團本身,維護公共利益。1970前衛生教育和福利部長約翰·加德納(John Gardner)領導成立了* * * CommonCause。到1974,這個公益群的成員已經發展到32萬,到1978,仍然有23萬成員。該團體的目標是推動議會的信息系統、議會和行政部門的公開會議系統、聽證系統、選舉中自由使用系統、遊說法規系統等改革。為了實現公眾參與政策過程的目的,該小組設立了消費者保護、環境、健康、科學、監管改革和能源等15分組。
在中國,傳統利益集團往往代表青年、婦女、工人和科研人員的利益,如婦聯、共青團、工會、自然科學工作者協會、社會科學工作者協會等等。他們是半官方的群眾組織。
在民主社會,公民的政治參與往往成為民主國家憲法的基本原則。公民參與政策過程是為了直接表達他們自己的利益和要求。在西方國家,公民參與政策過程的方式多種多樣,主要包括示威、罷工、遊行、投票選舉、全民公決等。在社會主義國家,公民是國家的主人,國家宣布主權屬於人民。公民參與政策過程的方式多種多樣,如有關部門批準的示威遊行、信訪、選舉等。
社會非法權主體是指那些不以參與公共政策制定為目的,但在必要時可以對政策的運行施加強大影響的群體。壹般認為,社會非法權利的主體主要包括兩類:壹類是幕後不為公眾所見的利益集團;另壹個是大眾傳媒機構。第壹種社會非法權的主體是地下集團或黑社會組織。大部分都是秘密組織的,具有不正規、不合法的特點。雖然社會不法權利的主體是追求更多的經濟利益,但他們壹般不在公開場合參與政策制定和執行,而是利用各種手段影響、收買和俘獲制定和執行公共政策的官員,然後借助俘獲或收買的政策官員積累巨額財富。這種影響公共政策的社會非法權利主體的行為大多是間接的、隱蔽的。
第二類社會非法權利的主體是大眾傳播機構。在現代民主國家,大眾傳媒工具作為信息載體具有重要的功能,以至於西方人常常把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新聞機構稱為第四種權力。大眾傳媒機構對公共政策的影響並不是像隱性利益集團那樣通過在政策過程中賄賂官員來實現的,而是通過輿論控制和輿論引導的手段,從而對政府決策形成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