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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公職人員非法商業行為的規定

公務員不能經商的規定是,所有公務員,包括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的非工作人員,不得以個人獨資、與他人合資、合夥經營,不得以承包、租賃、聘用等方式經商辦企業,不得從事中介活動謀取利益,不得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不得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職。

禁止私自從事營利性活動。不允許下列行為:

(壹)個人或借他人名義經商、經商。

(二)違反規定發行未上市公司(企業)的股票或證券

(三)違反規定買賣股票或者投資其他證券。

(四)個人在國(境)外註冊公司或投資入股

(五)違反規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兼職或者兼職取酬,以及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的。

(六)離職或者退休後三年內接受原崗位管轄區域和業務範圍內的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中介機構的聘用,或者從事與原崗位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法律依據

《中國* * *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九條向從事公務的人員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關系人贈送明顯超出正常禮遇的禮品、禮金、消費卡、有價證券、股權、其他金融產品等財物。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七條

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職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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