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私自從事營利性活動。不允許下列行為:
(壹)個人或借他人名義經商、經商。
(二)違反規定發行未上市公司(企業)的股票或證券
(三)違反規定買賣股票或者投資其他證券。
(四)個人在國(境)外註冊公司或投資入股
(五)違反規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兼職或者兼職取酬,以及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的。
(六)離職或者退休後三年內接受原崗位管轄區域和業務範圍內的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中介機構的聘用,或者從事與原崗位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法律依據
《中國* * *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九條向從事公務的人員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關系人贈送明顯超出正常禮遇的禮品、禮金、消費卡、有價證券、股權、其他金融產品等財物。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七條
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職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