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拒絕承擔竊電責任的,供電企業應報請電力管理部門依法處理。竊電數額較大或情節嚴重的,供電企業應提請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電力法》第七十壹條規定:“盜竊電能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追繳電費並處應交電費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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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偷電之後還耍賴 行政拘留12天
“我承認我偷電了,不過我沒錢,交不了罰金,妳們愛咋的咋的,我就不信還能把我怎麽樣!”2018年2月13日,面對前來查竊電的河北保定唐縣供電公司供電員工,家住川裏鎮河暖村的張某某既無賴又囂張。
今年2月,供電員工童玉斌經遠程采集系統比對與現場稽查,確定張某某存在擅自毀壞表箱鉛封、短接電表進出線用電等情況,屬於竊電行為。張某某很幹脆地承認自己竊電,然而當童玉斌根據《供電營業規則》要求他按竊電量補交電費並交納三倍違約使用電費時,張某某翻了臉:“沒錢!”
公安部門經對張某某竊電行為及拒不接受處罰事實調查認定,於4月24日決定對張某某處以行政拘留12天的治安處罰,並要求其限期向供電公司補交電費和違約使用電費。
收到行政拘留的處罰,張某某傻了眼,再也囂張不起來。5月6日,拘留期滿後的張某某到供電公司交納了所欠電費和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