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24小時進行檢查的。
以西安市為例,依據《西安市集中供熱條例》第六十五條規定:區縣集中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和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履行下列職責:監督、檢查其管理範圍內供熱企業的運營活動;建立、健全集中供熱運行臺帳,定期向市集中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報告;規範、監督其管理範圍內的用戶用熱行為;依法查處其管理範圍內影響供熱設施安全的行為;組織開展集中供熱宣傳和專項執法檢查。
市集中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集中供熱信息監管平臺,對集中供熱項目的建設、供熱企業運營情況、集中供熱設施運行情況實行實時遠程監測,實現供熱信息***享和網絡化監督管理。集中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和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建立供熱用熱投訴舉報制度,公開受理方式。受理投訴舉報後,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在接到投訴、舉報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處理情況告知投訴、舉報人。
擴展資料:
集中供熱的相關要求規定:
1、供熱企業應當根據集中供熱經營許可證確定的供熱方式和供熱範圍提供熱源、發展用戶。供熱企業的熱負荷與其供熱能力不相適應時,集中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調整其供熱範圍,供熱企業也可以申請調整。
2、本市集中供熱推行熱源、供熱管網、換熱站的壹體化經營管理體制,由供熱企業負責統壹維護和管理,將熱能直供終端用戶。
3、新建民用建築的集中供熱設施,實行供熱壹體化經營管理,由供熱企業維修、養護和管理。既有民用建築的集中供熱設施,由業主大會決定是否移交供熱企業維修、養護和管理。決定移交的,業主委員會應當與供熱企業簽訂協議,由供熱企業對供熱設施實施維修、養護和管理。
西安人大網-西安市集中供熱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