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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基礎之科創板信息披露介紹

針對科創板企業,此番改革的信息披露更有針對性。

對於信息披露的總體要求是,發行人作為信息披露第壹責任人,應當誠實守信,依法充分披露投資者作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所必需的信息,所披露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發行人應當為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及時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財務會計資料和其他資料,全面配合相關機構開展盡職調查和其他相關工作。

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全面配合相關機構開展盡職調查和其他相關工作,不得要求或者協助發行人隱瞞應當披露的信息。

同意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註冊,不表明證監會和交易所對該股票的投資價值或者投資者的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者保證,也不表明中國證監會和交易所對註冊申請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作出保證。股票依法發行後,因發行人經營與收益的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負責。

具體來看,科創公司籌劃的重大事項存在較大不確定性,立即披露可能會損害公司利益或者誤導投資者,且有關內幕信息知情人已書面承諾保密的,公司可以暫不披露,但最遲應該在該重大事項形成最終決議、簽署最終協議、交易確定能夠達到時對外披露。已經泄密或缺失難以保密的,科創公司應該立即披露該信息。

科創公司要結合行業特點,充分披露行業經營信息,尤其是科研水平、科研人員、科研投入等能夠反映行業競爭力的信息以及核心技術人員任職及持股情況,便於投資者合理決策。科創公司應該披露可能對公司核心競爭力、經營活動和未來發展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風險因素。科創公司尚未盈利的,應當披露尚未盈利的成因,以及對公司現金流、業務拓展、人才吸引、團隊穩定性、研發投入、戰略性投入、生產經營可持續性等方面的影響。

需要強調的是,科創企業資源披露的信息應真實準確完整,科創公司不得利用該等信息不當影響公司股票價格,並應當按照同壹標準披露後續類似事件。科創公司和信息披露義務人確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時段對外發布重大信息,但應當在下壹交易時段開始前披露相關公告,不得以新聞發布或者答記者問代替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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