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股權轉讓中,轉讓股權的主體應當是公司股東,受讓方可以是原公司股東,也可以是股東以外的第三人。實踐中,部分公司股東以公司名義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會造成合同當事人的混淆。另外,如果受讓方是公司,需要考慮是否需要股東大會通過;如果是自然人,要查看是否註冊了壹人有限責任公司。
2.股東會或其他股東的決議或意見。
股東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前,應當征求其他股東的意見。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放棄優先購買權時,只能將其股份轉讓給股東以外的第三人。同時,需要註意其他法定前置程序的履行,否則會產生無效的法律後果。另外,無論是股東會的決議,還是單個股東的意見,都需要形成書面材料,防止其他股東事後反悔,引起糾紛。
3.註意預先批準程序
有些股權轉讓協議還涉及主管部門的審批,比如國有股權或外資企業股權的轉讓。
4.澄清所有權結構
股權轉讓協議的受讓方應通過查閱股東轉讓股權的公司章程、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董事會決議、股東會決議等詳細了解股東轉讓股權的公司股權結構。
5.股權轉讓協議的受讓方應當認真分析股權轉讓所在公司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1)檢查企業生產經營情況。
(2)分析企業財務狀況:要求企業提供近兩年的審計報告和近期財務報表,核實企業的資產規模和負債情況;核實企業所有者權益是如何形成的;判斷企業的盈利能力和償債能力。
(3)企業納稅情況調查。
6.股權轉讓協議的受讓方應盡量了解所轉讓股權的相關信息,以確定是否存在瑕疵。
(1)應關註轉讓的股權是否存在虛假出資的瑕疵,即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格明顯低於所認繳的出資額。
(2)應關註所轉讓的股權是否存在出資不足(違約)的缺陷,即未按時足額繳納股權轉讓協議中的股東出資。
(3)應關註轉讓股權中是否存在股權質押。
7.股權轉讓協議應當要求交易對方做出壹定的承諾和保證。
(1)股權轉讓協議受讓方要求轉讓方做出如下承諾和保證。
(2)股權轉讓協議的轉讓方應要求受讓方做出以下承諾和保證。
8.股權轉讓協議應及時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壹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同意其股份轉讓。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買的,視為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