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固定汙染源排汙登記工作指南(試行)》規定,排汙登記表的內容包括排汙單位名稱、註冊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實際負責人、聯系方式、生產經營場所地址、行業類別、統壹社會信用代碼或組織機構代碼、主要產品及產能等排汙單位基本情況,汙染物排放去向,執行的汙染物排放標準以及采取的汙染防治措施等信息。
法律依據:《固定汙染源排汙許可分類管理名錄》
第二條 國家根據排放汙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以下簡稱排汙單位)汙染物產生量、排放量、對環境的影響程度等因素,實行排汙許可重點管理、簡化管理和登記管理。
實行登記管理的排汙單位,不需要申請取得排汙許可證,應當在全國排汙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填報排汙登記表,登記基本信息、汙染物排放去向、執行的汙染物排放標準以及采取的汙染防治措施等信息。
第三條 本名錄依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劃分行業類別。
第四條 現有排汙單位應當在生態環境部規定的實施時限內申請取得排汙許可證或者填報排汙登記表。新建排汙單位應當在啟動生產設施或者發生實際排汙之前申請取得排汙許可證或者填報排汙登記表。
第五條 同壹排汙單位在同壹場所從事本名錄中兩個以上行業生產經營的,申請壹張排汙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