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行為的構成: (壹)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非法占用土地的;(二)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三)超過批準數量占用土地的;(四)依法收回非法批準使用的土地,當事人拒絕返還的;(五)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當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六)臨時使用土地期滿拒不歸還土地的;(七)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八)不按照批準的位置和範圍占用土地的;(九)在土地利用規劃確定的禁止開墾區內,被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十)在臨時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築物和構築物;(十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定前已建成的建築物、構築物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改建、擴建的。編輯這壹段違反了法律法規的規定:1《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三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2、《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造住宅經依法批準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準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稱依法申請使用的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征收的原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3.《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道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需要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準。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村莊和集鎮建設用地範圍內,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應當根據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報原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準。在批準的農用地轉用範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4.《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條:“經批準的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國有建設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有關文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5.《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條規定,“以出讓和其他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標準和辦法,繳納土地使用費和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其他費用後,方可使用土地。自本法實施之日起,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30%上繳中央財政,70%留給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全部專項用於耕地開發。" ;6、《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條“建設項目和地質勘探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臨時使用土地,在報批前,應當經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土地使用者應當根據土地權屬,與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簽訂臨時用地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支付臨時用地補償費。臨時用地使用者應當按照臨時用地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築物。臨時使用土地的期限壹般不超過兩年。" ;7、《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條“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農村村民住宅和其他鄉(鎮)村建設,應當符合村莊和集鎮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建設用地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並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六十壹條、第六十二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8.《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興辦企業或者以土地使用權形式與其他單位和個人聯合興辦企業的,應當持有關批準文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並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審批權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 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按照前款規定的企業建設用地,必須嚴格控制。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根據鄉鎮企業的不同行業和經營規模,制定用地標準。" ;9.《土地管理法》第61條規定:“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批準權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10《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1條“特定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建設項目總體設計申請壹次,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分期建設的項目,可以根據可行性研究報告確定的方案分期申請建設用地,分期辦理建設用地相關審批手續。" ;11《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特定建設項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範圍內的國有建設用地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壹)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建設項目用地的有關事項進行審查,並提交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時,必須附有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二)建設單位持建設項目的有關批準文件向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擬定供地計劃,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需要上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政府批準。(三)供地計劃批準後,市、縣人民政府應向建設單位出具建設用地批準書。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國有土地以劃撥方式使用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土地使用者發放國有土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和土地管理法》、《關於印發<土地違法行為查處標準>的通知》(國土資發[2005]176號),請仔細閱讀,看看妳是否屬於那種情況,希望能幫到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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