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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興市嘉善縣經濟適用房和廉租房建設的思考

嘉善縣城鎮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細則

為規範和完善城鎮保障性住房銷售管理,更好地解決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根據《浙江省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浙政令[2010]283號)和《嘉善縣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試行)》(陜[2008] 110)

壹、適用原則

1.經濟適用住房由政府支持,個人承擔。符合申請條件的,限購1套。申請保障性住房的家庭,當年不得申請廉租住房保障。享受保障性住房後,不得享受政府其他政策性住房優惠。

2.申請保障性住房實行申請、審核、公示和輪候制度,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確定。

二、申請家庭的類型和條件

(1)申請保障性住房的家庭類型

1.由壹對夫婦(或有已故或離異配偶的單身居民)和33歲以下(不含)未成年或未婚子女組成的家庭。

2.由子女已婚或無子女的夫婦組成的家庭。

3.33歲單身居民(含離異或喪偶人員)。

在外地(不含境外)就讀或任職(含戶口已遷出)的家庭成員,應納入已申請的家庭成員範圍。

(二)經濟適用住房申請人應同時符合以下申請條件

1.申請人家庭成員* * *及推薦的申請人代表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申請人代表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由其法定監護人代為申請)及本縣城鎮居民戶口(不含學生戶口),且申請人家庭成員中至少有壹人取得本縣城鎮居民戶口3年以上(含),戶口時間計算至公告受理之日(含)。

取得本縣城鎮常住戶口的軍人家庭不受3年時間限制。

2.申請人須為33周歲(含)以上已婚居民(含離異或喪偶有子女)或單身居民,年齡計算至公告受理之日(含)。其中,離過婚的人最後壹次離婚必須在3年以上。離婚日期計算至接受公告之日。

3.是低收入家庭。申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於縣統計局公布的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含)。

4.申請家庭現住房建築面積低於48平方米(含)或現住房人均(獨生子女按單人計算,下同)低於18平方米(含)。

5.正在租住公有住房和其他保障性住房的申請家庭,在享受保障性住房政策後,必須退出已租住的公有住房和其他保障性住房。

6.申請人家庭成員未使用農村集體宅基地。

(三)下列住房納入申請人家庭住房面積核定範圍。

1.已購房改房(包括解困房、經濟適用房、集資合作房等)。按政府優惠政策購買的)無論是否轉讓都計入核定住房面積(此類面積超過48平方米的房屋不符合條件)。

2.以購買、拆遷、繼承、贈與等方式取得的各類房屋權利(含拍賣房屋),以及自公告受理之日起5年內轉讓的所有房屋(含被拆遷房屋面積或拆遷貨幣補償協議約定的補償安置面積)。

3.對在規定期限內轉讓的商鋪等非住宅房屋,申請家庭按規定委托專業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資產總額折算為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面積,計入核定面積;同時,租金收入應納入家庭收入範圍。

(四)對擁有車輛的,申請家庭按規定委托專業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資產總額按使用年限折算為家庭收入。

第三,申請鑒定

(1)驗收

申請人應當在公布的保障性住房申請受理時限內,向戶口所在地社區居委會提出申請,如實填寫《嘉善縣城鎮居民購買保障性住房申請審批表》(以下簡稱《申請審批表》),並提供以下相關證明材料:

1.申請人家庭成員(或單身)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2.申請人家庭成員(或單身)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夫妻戶籍不在同壹戶口本的,需提供結婚證及復印件;離婚的,提供離婚協議書及其復印件或法院離婚判決書及其復印件,並提供目前婚姻狀況證明;如果未婚,需提供未婚證明;單位集體戶口的,由單位出具證明。

3.家庭收入證明。申請人夫妻或壹方(或單身)有工作單位的,由單位出具年收入書面證明並加蓋公章。申請人夫妻壹方或壹方(或單身)無工作單位且未達到退休年齡(年齡計算至公告之日(含),下同)的,由戶籍所在地社區(居委會)負責核實其職業和收入,簽署意見並加蓋公章;申請人夫妻壹方或壹方(或單身)無工作單位且達到退休年齡的,由社保部門簽署成員是否享受社保及情況意見(如享受社保,應註明上壹年度享受的各項社保金額)並加蓋業務章。

4.家庭住房證明。申請居住的家庭成員現居住地的房產證明(房產證)和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戶口簿,或住房證明;戶籍(居住地)在農村的,由當地村、居委會出具宅基地建房證明,並由國土部門確認蓋章;戶籍在外地的,由當地房改部門出具房改證明;戶籍(居住地)為單位集體戶的,由單位出具住房情況證明。

申請家庭成員持有或租賃私房或公房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權證、房屋租賃證(或租賃協議)、退出公房(保障性住房)的書面聲明原件及復印件;被拆遷房屋還需要提供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持有並轉讓(5年內)非住宅商鋪的,需提供專業評估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和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均價報告。

5.申請家庭時,應當同時提交家庭收入狀況核實申請,並提供審核部門認為必要的其他材料。

(2)審計

1.壹審。社區居委會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審批表及相關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進行核實,自受理期結束之日起20日內對申請人的家庭成員、收入、住房情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審核,提出初審意見,並在其戶籍所在地社區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於7天), 根據審核意見和公示結果在初審意見上簽字蓋章,並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壹並上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2.復習。鎮(街道)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0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成員、收入、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並蓋章,將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的申請材料轉送縣住房委員會辦公室。

3.收入審計。縣級民政部門應當會同工商行政管理、公安車輛管理等部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0日內對申請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並作出書面收入審核結論。

4.住房審批。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60日內,就申請人家庭住房情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批意見,並作出書面住房審核結論。

(3)宣傳

申請受理並經相關部門審核後,將符合城鎮保障性住房申請條件的申請人提交縣住房委員會,由縣住房委員會在《嘉興日報》(嘉善版)等相關媒體、申請人戶籍所在地及社區公示其家庭成員構成、收入及住房情況,為期15天,接受公眾監督。如果申請公示的家屬在截止日期前已經死亡,需要重新審核。

(4)識別

經公示無異議(含異議但經核實異議除外)的,由縣住房委員會辦公室登記為保障性住房保障對象。

(五)抽簽選房

縣住房委員會辦公室通過公開搖號程序,向入選的申請人發放《嘉善縣城鎮保障性住房準購證》(以下簡稱《準購證》)。

第四,銷售流程

1.發布信息。根據本縣保障性住房建設進展情況,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等部門將及時向社會公布住房面積、數量、價格、戶型、預售時間等基本信息。

2.抽出號碼,然後等著。根據符合條件的家庭總數確定人數,以家庭代表為基礎隨機抽取人數,當場登記。因沒有選房而當場留下的號碼無效,選房產生的號碼為選房順序號。

3.自己選房子。申請家庭代表憑身份證,按照公開搖號確定的選房順序號,在公告規定的時間內前往指定地點。申請購房的家庭代表將按照選房順序號從可供房源中自主選擇,選房結束後領取準購證,直至選完所有房源。其余序號自行失效,不得延期使用。

經批準的購房家庭未參加搖號,或搖號後放棄選房,或購房家庭選房後未購房的,取消該批次購房資格,今後需要購房的必須重新申請;購房家庭領取準購證但最終放棄購房的,兩年內(不含當年)不得再次申請保障性住房。申請人領取《準購證》後放棄購買的,應當將《準購證》交回縣住房委員會核實;拒不退還的,今後不得參加經濟適用住房申請。

4.簽合同。準家庭可在規定期限內向商業銀行申請個人住房貸款,符合銀行貸款條件的,憑準購證與經濟適用住房所有權人簽訂經濟適用住房購房合同,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

5.上市聲明。房屋出售後,經適房單位業主需將申請人及房源名單和《準購證》報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剩余房源結轉下壹批經適房申請。

動詞 (verb的縮寫)售價和享受標準

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由政府制定,具體銷售價格以縣物價部門核定的價格為準。

購房對象可享受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建築面積標準,多層每戶60平方米,小高層和高層每戶70平方米計算。購買面積超過上述控制標準的,按照縣物價部門核定的同地段商品房價格定價。

實物購買超標面積按同地段商品房定價,差價由縣經濟適用住房開發部門收取,並入城鎮住房發展基金。

保障性住房享受標準需要扣除申請家庭享受的部分,即上述“計入申請家庭現有住房面積核定範圍”中規定的第壹種:已購房改房。但對於公告日前離婚滿三年(含)的申請家庭,離婚時住房屬於另壹方且辦理產權登記手續且壹方符合其他申請條件的,原參加房改購房家庭建築面積的壹半計入已享受房改購房的建築面積。

六、上市準入

1.職工和居民購買保障性住房,必須按照規定繳納契稅等相關稅費,並進行產權登記。所購住房所有權歸購房人,但自房產證核發之日起5年內不得上市交易。

2.經濟適用房購買者擁有有限產權,實物購買經濟適用房的合同必須明確規定上市時要向政府繳納的“最低補繳金”,即購買經濟適用房時政府減免的土地出讓金、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產權登記部門應當在發放的《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證》上標註“經濟適用住房”。

3.購房人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達到規定居住年限後需要上市交易的,應當按照當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或者經濟適用住房轉讓成交價與原購房款差額的60%向政府補交土地收益等價款(補交金額不得低於“最低補交額”)。個人購買的保障性住房在取得完全產權前,不得用於出租運營。有關部門不得辦理出租的相關手續。同地段商品房差價,作為我縣城鎮住房專項資金,納入我縣保障性住房建設財政收支兩條線管理。

4.保障性住房限制上市期間,購房人因繼承、離婚等原因轉移房屋所有權的,經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後,允許辦理交易過戶手續。轉讓後,該房產仍為經濟適用房,限制上市交易起始日不變。

因法院判決、調解或仲裁機構裁決依法必須轉移房屋所有權的,經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後,必須按規定補交房屋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並提前允許上市。

七。法律責任

1.政府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對已購保障性住房的後續管理,定期對已購保障性住房家庭的居住和住房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發現違規行為及時糾正。

2.政府有關部門要加強對保障性住房建設和交易中違紀違法行為的查處。

違反《嘉善縣城鎮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行為,《浙江省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3.國家工作人員在保障性住房建設和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八。補充條款

本細則由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嘉善縣經濟適用住房管理細則2010號(佳住委〔2009〕1號)同時廢止。

看壹看吧,不過個人認為,即使合格也很難申請。祝妳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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