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長
6月18日 12:58 小食品不屬於國家強制規範標準的行業,所以妳就做壹個企業標準就可以了。依照下面的法律條文去本市技術監督局辦理!!!
中華人民***和國標準化法條文解釋
第壹章 總 則
第壹條 為了發展社會主義商品經濟,促進技術進步,改進產品質量,提高社會經濟效益,維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使標準化工作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發展對外經濟關系的需要,制定本法。
1.本條是關於標準化法立法宗旨的規定。
2."標準化"的含義是,在經濟、技術、科學及管理等社會實踐中,對重復性事物和概念通過制定、實施標準,達到統壹,以獲得最佳秩序和社會效益的過程。
3.制定標準化法的目的是,"發展社會主義商品經濟,促進技術進步,改進產品質量,提高社會經濟效益,維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
4.標準化立法的作用是,通過標準化立法,"使標準化工作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發展對外經濟關系的需要"。
第二條 對下列需要統壹的技術要求,應當制定標準:
(壹)工業產品的品種、規格、質量、等級或者安全、衛生要求。
(二)工業產品的設計、生產、檢驗、包裝、儲存、運輸、使用的方法或者生產、儲存、運輸過程中的安全、衛生要求。
(三)有關環境保護的各項技術要求和檢驗方法。
(四)建設工程的設計、施工方法和安全要求。
(五)有關工業生產、工程建設和環境保護的技術術語、符號、代號和制圖方法。
重要農產品和其他需要制定標準的項目,由國務院規定。
1.本條是關於制定標準的對象的規定。
2."標準"的含義是,對重復性事物和概念所作的統壹規定。它以科學、技術和實踐經驗的綜合成果為基礎,經有關方面協商壹致,由主管機構批準,以特定形式發布,作為***同遵守的準則和依據。
3."工業產品的品種、規格、質量、等級或者安全、衛生要求"是指,對工業產品本身的技術要求。
4."工業產品的設計、生產、檢驗、包裝、儲存、運輸、使用的方法或者生產、儲存、運輸過程中的安全、衛生要求"是指,對工業產品生產、流通、使用過程中的技術要求。
5."有關環境保護的各項技術要求和檢驗方法"是指,環境保護的安全、衛生指標和檢驗方法,環境質量、汙染物排放要求及其檢驗方法。
6."建設工程的設計、施工方法和安全要求",包括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驗收的技術要求和方法。
7."有關工業生產、工程建設和環境保護的技術術語、符號、代號和制圖方法"是指,各種技術術語、有特定含義的圖形、標誌、符號,代表某種概念或事物的字母或數字和文件格式、設計繪圖方法.
8."重要農產品"是指,重要的農業、林業、牧業、漁業產品(含種子、種苗、種畜、種禽)。
9."其他需要制定標準的項目",包括信息、能源、資源、交通運輸的技術要求,交通運輸和工農業生產、工程建設的管理技術要求,互換配合的技術要求。
第三條 標準化工作的任務是制定標準、組織實施標準和對標準的實施進行監督。標準化工作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1.本條是關於標準化工作任務和國家有計劃發展標準化事業的規定。
2.制定標準、組織實施標準和對標準的實施進行監督是標準化工作的主要任務。
"制定標準"是指,標準制定部門對需要制定標準的項目,編制計劃,組織草擬,審批、編號、發布的活動。
"組織實施標準"是指,有組織、有計劃、有措施地貫徹執行標準的活動。
"對標準的實施進行監督"是指,對標準貫徹執行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和處理的活動。
3."標準化工作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是指,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標準化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標準化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項目是:
制定標準的項目,實施標準和對標準實施監督的措施,以及標準化事業發展項目等。
第四條 國家鼓勵積極采用國際標準。
1.本條是關於國家對采用國際標準政策的規定。
2.本法所指"采用國際標準",包括采用國外先進標準。
國際標準是指國際標準化組織(ISO)、國際電工委員會(IEC)所制定的標準,
以及ISO所出版的國際標準題內關鍵詞索引(KWIC Index)中收錄的其他國際組織制訂的標準等。
國外先進標準包括有影響的區域標準、工業發達國家的標準和國際公認為有權威的團體標準和企業標準等。
3."采用國際標準"的含義是指,把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的技術內容,通過分析,不同程度地納入我國標準,並貫徹執行。采用國際標準的產品,技術水平相當於國外先進水平或國際壹般水平。
4."國家鼓勵"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對采用國際標準的產品制定必要的鼓勵政策和提供必要的優惠條件。
第五條 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壹管理全國標準化工作。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分工管理本部門、本行業的標準化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壹管理本行政區域的標準化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分工管理本行政區域內本部門、本行業的標準化工作。
市、縣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規定的各自的職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標準化工作。
1.本條是關於國家標準化工作管理體制的規定。
2.國家對標準化工作采用統壹管理與分工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
"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壹管理全國標準化工作"是指:
組織貫徹國家有關標準化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規、方針、政策;
組織制定全國標準化工作規劃、計劃;
組織制定國家標準;
指導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標準化工作,協調和處理有關標準化工作問題;
組織實施標準;
對標準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統壹管理全國的產品質量認證工作;
統壹負責對有關國際標準化組織的業務聯系。
"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分工管理本部門、本行業的標準化工作"是指:
貫徹國家標準化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方針、政策,並制定在本部門、本行業實施的具體辦法;
制定本部門、本行業的標準化工作規劃、計劃;
承擔國家下達的草擬國家標準的任務,組織制定行業標準;
指導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標準化工作;
組織本部門、本行業實施標準;
對標準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經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授權,分工管理本行業的產品質量認證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壹管理本行政區域的標準化工作"是指:
貫徹國家標準化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方針、政策,並制定在本行政區域實施的具體辦法;
制定地方標準化工作規劃、計劃;
組織制定地方標準;
指導本行政區域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標準化工作,協調和處理有關標準化工作問題;
在本行政區域組織實施標準;
對標準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分工管理本行政區域內本部門、本行業的標準化工作"是指:
貫徹國家和本部門、本行業、本行政區域標準化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方針、政策,並制定實施的具體辦法;
制定本行政區域內本部門、本行業的標準化工作規劃、計劃;
承擔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下達的草擬地方標準的任務;
在本行政區域內組織本部門、本行業實施標準;
對標準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章 標準的制定
第六條 對需要在全國範圍內統壹的技術要求,應當制定國家標準。國家標準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對沒有國家標準而又需要在全國某個行業範圍內統壹的技術要求,可以制定行業標準。行業標準由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在公布國家標準之後,該項行業標準即行廢止。對沒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統壹的工業產品的安全、衛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標準。地方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在公布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之後,該項地方標準即行廢止。
企業生產的產品沒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應當制定企業標準,作為組織生產的依據。企業的產品標準須報當地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已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國家鼓勵企業制定嚴於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企業標準,在企業內部適
用。
法律對標準的制定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
1.本條是對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的制定部門和各類標準的適用範圍的規定
2.對需要在全國範圍內統壹的下列技術要求,應當制定國家標準(含標準樣品的制作):
通用技術術語符號代號(含代碼)、文件格式、制圖方法等通用技術要求和互換配合要求;
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技術要求;
基本原料、燃料、材料的技術要求;
通用基礎件的技術要求;
通用的試驗、檢驗方法;
工農業生產、工程建設、信息、能源、資源和交通運輸等通用的管理技術要求;
工程建設的勘察、規劃、設計、施工及驗收的重要技術要求;
國家需要控制的其他重要產品和工程建設的通用技術要求。
國家標準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編制計劃,組織草擬,統壹審批、編號、發布。
其中,藥品、獸藥的國家標準,分別由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農業主管部門審批編號、發布;食品衛生、環境保護國家標準分別由衛生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編號、發布;工程建設國家標準,由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審批,由國務院
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壹編號,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工程建設主管部門聯合發布。
3.對沒有國家標準而又需要在全國某個行業範圍內統壹的技術要求,可以制定行業標準(含標準樣品的制作)。制定行業標準的項目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行業標準主管部門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