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法》第三十九條:對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企業事業單位,除按照國家規定加收超標準排汙費外,可以根據危害後果處以罰款或者責令停業、關閉。本條罰款的處罰由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決定,由作出限期治理決定的人民政府決定停業或者關閉。責令中央直屬企業停業或者關閉,必須報國務院批準。
事實上,由於各地的環境汙染標準不同,不僅有很多類似的關於汙染企業關閉的法律法規,各地也不盡相同。但主要依據是《國家環境保護法》、《大氣汙染防治法》、《水汙染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地方行政法規不得與國家法律相抵觸。大家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去查,這裏就不壹壹列舉了。
2.關於賠償。
關停汙染嚴重的企業,是政府或環保部門對違法企業的行政處罰。除行政違法情形(必須經人民法院認定)外,不涉及政府或環保部門必須對企業進行賠償的問題。當然,如果企業停產,給員工造成困難,員工可以通過信訪的方式向政府相關部門尋求幫助和安置。受到環境汙染直接侵害的單位和個人,由汙染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3.關於訴訟時效。
企業對處罰決定不服的,應在接到通知後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壹級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結果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結果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環境保護法》第40條)
第四十二條因環境汙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汙染損害時起計算。
從妳反映的情況來看,無論是不服行政處罰還是提起汙染損害賠償訴訟,訴訟時效已過,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