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額貸款公司的法律問題主要存在於三個方面,即抵押貸款手續的辦理、資金利率的整合問題以及與征信系統的對接問題。
我國目前還沒有針對這些問題制定可行的對策,需要學者們在理論上進行更深入的探討,最終確定可行的解決方案。壹、辦理抵押手續的難點根據我國《物權法》規定,房地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於登記時設立。
該財產未經登記抵押的,不得設立抵押權。據此,借款人以房產作為抵押向小額貸款公司申請貸款的,雙方必須簽訂抵押合同,並辦理房產抵押登記手續。
但在上海小貸公司的實踐中,房地產交易中心作為抵押登記機關,不受理小貸公司的抵押登記申請。這個問題是各種原因造成的。
我國《貸款通則》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能夠提供貸款的貸款人是在我國依法設立的經營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此類機構必須經銀監會批準經營貸款業務,持有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執照》,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
根據現有法律,金融機構包括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業金融機構。非銀行金融機構是指除商業銀行和專業銀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機構,主要包括信托、證券、保險、融資租賃等機構、農村信用社和財務公司。
在《貸款公司管理暫行規定》(銀監發[2007]6號)中,銀監會對貸款公司的定義是:境內商業銀行或農村合作銀行在農村地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經銀監會批準設立,為縣域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貸款服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但顯然,小額貸款公司不是“貸款公司”。
原因是,根據《指導意見》,小額貸款公司是經地方主管部門批準,由自然人、企業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並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企業法人。而且小額貸款公司既沒有獲得銀監會頒發的金融機構牌照,也沒有受到銀監會的監管。
因此,小額貸款公司不是銀行業金融機構,也不是非銀行業金融機構,只是具有特殊金融業務(貸款業務)的非金融企業。這種身份上的模糊直接導致了小額貸款公司貸款和抵押管理的困境。
壹直以來,商業銀行是符合我國《貸款通則》要求,向社會公眾提供貸款的主要金融機構。《貸款通則》明確規定,企業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變相借貸融資業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企業借款合同借款人逾期不還貸款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規定,“企業借款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的,為無效合同”。同時還規定“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的,應當認定為無效”。
可見,壹般不允許企業向其他企業和自然人發放貸款。由於小額貸款公司不是金融機構,只是非金融企業,對於小額貸款公司這類特殊企業,國家並沒有出臺專門的發放貸款和辦理抵押登記的配套規定。因此,為避免違反企業不得辦理借貸或變相借貸融資業務的規定,抵押登記機關對非金融企業(包括小額貸款公司)辦理抵押登記采取了保守主義,即不受理公司提出的抵押登記申請。
這個問題不僅體現在房地產交易中心,也體現在小貸公司拒絕對車輛或機器設備等法律允許的抵押財產進行登記的情況下。二。資金融入利率根據《指導意見》,小額貸款公司可向兩家及以下銀行業金融機構募集資金。資金融入的利率和期限由小額貸款公司與相應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自主協商確定,利率參照同期“上海銀行間同業拆放利率”確定。
但從上海已成立的小額貸款公司反饋的情況來看,現在上海大部分商業銀行將小額貸款公司的這種融資定義為“授信”業務,而不是金融機構之間的借貸業務。也就是說,在實踐中,小額貸款公司向商業銀行融資時,應當按照普通企業的貸款利率計算利息。
這就造成了小額貸款公司的資金成本遠高於預期。需要進壹步明確小額貸款公司的這種融資是信貸業務、借貸業務還是其他類型的業務。
但無論這種融資的性質是什麽,核心問題在於如何計算小額貸款公司資金融入的利率,以及如何將這壹利率與商業銀行目前的做法相銜接。由於小額貸款公司“只貸不存”的特殊限制,公司資金流動性壓力大。
低成本資本能否註入小額貸款公司,關系到小額貸款公司的獨立和可持續發展。第三,征信系統的對接。商業銀行可以利用中國人民銀行的征信系統了解借款人的詳細情況,從而準確判斷貸款風險。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監會《關於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信用社、小額貸款公司有關政策的通知》的規定,符合條件的小額貸款公司可按規定申請加入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按照“先建立制度、先提交數據、後查詢用戶”的原則,接入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的小額貸款公司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定期報送相關數據,合規查詢和使用查詢結果,並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督管理。
同時,《指導意見》規定,人民銀行對小額貸款公司的利率和資金流向進行跟蹤監測,並將。
2.貸款法律知識
1.壹般貸款是指貸款人向借款人提供貨幣資金,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和期限償還本息的商業活動。
在借款合同法律關系中,借款人是借款人,貸款人是貸款人。律師在銀行貸款中的業務主要包括:審查借款人和借款人的法律資格;參與貸款協議的起草、談判或審查;在借款合同履行過程中,為借貸雙方提供法律咨詢和服務;解決借款合同履行過程中的糾紛。
律師通過參與銀行貸款活動,協助借貸雙方依法簽訂和履行貸款合同,可以幫助當事人實現各自的經營目標,防範和化解貸款業務中的各種法律風險,促進貸款業務的順利開展。本操作指引根據《民法通則》、《合同法》、《貸款通則》、《商業銀行法》以及中國銀行業監管機構(本文指中國人民銀行或中國銀監會)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規定和司法解釋制定,主要適用於境內商業銀行向境內企業提供人民幣資金的貸款業務,為律師辦理該類貸款業務提供壹般性指導。
這些操作指南不適用於銀團貸款、項目融資和擔保貸款等有特殊安排的融資活動。二。當事人的相關資格審查律師在承辦公司貸款法律業務時,首先應對借款合同當事人的主體資格進行法律審查,以確保借款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1)借款人的資質要求作為借款人的律師,應依據相關法律對借款人的各方面條件進行審查,並提供相關法律意見,幫助借款人達到借款的法定資質要求;作為銀行的律師,應該幫助銀行對借款人的資質進行審查,確保銀行放貸的借款人符合法定的借款資格要求。根據《貸款通則》的有關規定,作為借款人的企業應是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主管機關)核準登記的企業(企業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
律師要審核借款人的合法成立和存在:1。對於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應審查其法人營業執照;2.對外商投資企業,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外,還應查驗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3.對於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需要審查分支機構的營業執照;4.除不需要工商部門核準登記的自然人和部分企業法人外,各類企業均應通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年檢;(二)借款人資質證明:貸款證明為有效反映企業貸款償還狀況,降低金融機構貸款風險,建立信貸管理自我約束機制,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貸款證明管理辦法》,明確企業領取貸款證明後方可辦理貸款償還手續。所謂貸款證,就是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給註冊法人企業向國內金融機構申請貸款的資格證書。
實行貸款證管理制度的城市法人企業,擬申請貸款或與金融機構有還貸關系的,必須辦理貸款證。企業法人只能向註冊地發證機關申請貸款證。
壹個法人企業只能申請壹份貸款證。貸款證可以在實行貸款證管理制度的城市使用。
(三)貸款人的資質要求根據《商業銀行法》和《貸款通則》的有關規定,貸款人必須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持有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的《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執照》,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作為貸款人的律師,應當合理提醒貸款人,必須遵守《商業銀行法》和我國銀行業監管部門對商業銀行資產負債比例的監測監控指標。
三。訂立借款合同的程序(壹)貸款申請借款人向商業銀行代理機構申請貸款時,律師應向借款人提供以下幫助:(1)貸款申請的法律審查;(2)協助借款人履行貸款申請所需的公司授權程序;(3)協助借款人對項目基本情況進行法律審查。(二)貸款人律師受理借款人的貸款調查審批申請後,應配合銀行調查借款人貸款的合法性、安全性和收益性,核實抵押物、質押物和保證人,確定貸款風險。
這是貸款業務的重要環節,是銀行信貸資金安全的重要保證。借款人律師可提示借款人配合銀行的調查評估,以實現貸款。
為了保證銀行貸款的安全,律師還應協助銀行對申請貸款的客戶進行法律審查,包括貸款的目的和用途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產業政策和信貸政策,貸款申請文件是否符合法律要求,借款人是否合法成立並有效存續,借款人是否具有合法的貸款資格,借款人是否取得所有必要的批準,借款人的公司授權是否充分。此外,律師應提示貸款人不得向關聯方發放信用貸款。
同時,向關聯方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其中,關聯方指:1。商業銀行董事、監事、經理、信貸業務人員及其近親屬;2.前款所列人員投資或者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三)借款合同的起草和簽訂《商業銀行法》第三十七條和《貸款通則》第二十九條規定,壹切貸款均應由借貸雙方簽字。貸款合同通常由律師起草。借款合同應約定借款種類、用途、金額、利率、期限、還款方式、借貸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違約責任以及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四。借款合同的主要內容(壹)壹份借款合同壹般有以下重要條款:1。貸款用途是指貸款的使用範圍。借。
3.中國有沒有關於個人小額信貸的法律法規?
民間小額貸款屬於民間借貸,其產品設計往往故意規避法律的規定,導致服務費等費用不透明,以規避法律對利息的限制性規定。我國允許並保護民間借貸,但對利息有限制,即年利率在2分錢以內,這是完全合法的;利潤超過2個點但不超過3個點的,已經繳納的,法律不禁止,未繳納的,法律不支持;賺3分以上是違法的。
文章鏈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
1.第二十六條借款人與借款人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貸款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款人與借款人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貸款人返還已支付利息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第二十七條借據、收據、借條等債務憑證所記載的借款金額,壹般認定為本金。預先從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確認為本金。
3.第二十八條借貸雙方結清前壹筆貸款本息後,將利息計入後壹筆貸款本金,並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前期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的,可以將補發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確認為後期貸款本金;多余的利息不能計入以後的貸款本金。約定利率超過年利率24%,當事人主張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貸款本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根據前款計算,借款人在貸款期限屆滿後應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過初始貸款本金和以初始貸款本金為基礎按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貸款期限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支付超出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第二十九條借款人和貸款人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年利率不得超過24%。
逾期利率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不同情況處理:
(1)貸款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因未約定借款期間的利率,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約定貸款期間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的,人民法院應支持貸款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貸款期間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
5.第三十條貸款人和借款人對逾期利率和違約金或其他費用均有約定。貸款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選擇主張兩者,但合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第三十壹條借款人自願支付利息,或者自願支付超過約定利率的利息或者違約金,未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以不當得利為由請求貸款人返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請求返還超過年利率36%的利息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