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工業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2)其他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萬元。
10月2012、1日至2015、12、31日,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6萬元(含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所得,減按50%的稅率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減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制定的,已經2007年10月28日國務院第1197次常務會議通過,並於2007年2月6日經中華人民共和國。* * *第八章133條。
第九十二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壹款所說的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不限制或者禁止的行業,並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壹)工業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2)其他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萬元。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