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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集中采購機構監督考核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廣西壯族自治區

財務部文件

桂財財[2006]第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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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集中采購機構監督考核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市財政局,各區委、辦、廳、局:

為加強對政府集中采購機構的監督管理,規範監督考核工作,促進集中采購機構工作質量的提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財政部、監察部《集中采購機構監督考核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了《廣西壯族自治區集中采購機構監督考核管理實施辦法》。現印發給妳們,請遵照執行。

2006年7月15日

廣西壯族自治區集中采購機構的監管

考核管理實施辦法

第壹條為加強對政府集中采購機構的監督管理,規範監督考核工作,促進集中采購機構工作質量的提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采購法》和財政部、監察部《集中采購機構監督考核辦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集中采購機構,是指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組織本級政府采購項目集中采購的需要設立的承擔集中采購工作的專門機構,以及縣級人民政府因工作需要設立的集中采購機構。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對本級集中采購機構的監督和考核。

第四條集中采購機構應當堅持依法辦事、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的原則。

第五條集中采購機構應當定期接受定期評估。原則上每半年進行壹次定期考核,根據工作需要隨機進行固定考核。

每半年對集中采購機構進行壹次全面評估。上半年考核期為65438+10月至6月30日,下半年考核期為7月1日至2月31日。

第六條財政部門應當組織評估小組對集中采購機構進行評估,評估小組可以邀請監察、審計部門的人員參加。必要時邀請采購商和供應商參加。

第七條采用定期考核方式的,財政部門應當於當年7月和次年6月向集中采購機構發出書面考核通知,明確考核時間和要求。評估通知應在評估開始前15天發出。

采用固定項目評審方式的,財政部門應在評審開始前15天發出書面評審通知,告知被評審的集中采購機構評審時間、要求和項目內容。被評估項目原則上應在本辦法規定的評估範圍內選擇。

第八條集中采購機構收到評審通知後,應當在7日內按照評審要求進行自查,並形成自查報告,報送同級財政部門。同時,做好評估所需文件、數據和資料的整理工作,以便提供給評估小組。

第九條考核小組應對集中采購機構提供的自查報告和相關考核材料進行核實,並對考核內容進行量化評分。評估基於百分制。

第十條財政部門在評審集中采購機構時,可以征求采購人、供應商和專家評委對集中采購機構的意見,作為評審的參考。

第十壹條評估小組應在評估工作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形成書面評估意見。書面評估意見由評估小組集體研究決定,重大問題和情況必須向財政部門報告。在形成評審意見前,評審小組應當與集中采購機構交換意見。集中采購機構對評審小組的評審意見有分歧時,應當進行協商。協商有困難的,以書面形式向財政部門反映意見,由財政部門予以答復或按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財政部門應當根據評審組的意見和采購人、供應商、專家評委的意見以及日常現場監管的具體情況,做出正式的評審報告。評估報告應當報送同級人民政府,並抄送監察部門、審計部門和集中采購機構。評估報告作出後,財政部門應當在財政部或者自治區財政廳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媒體上公布監督評估結果。

第十三條財政部門根據評估中發現的問題,向集中采購機構提出改進建議。集中采購機構應當根據財政部門的建議進行整改,並按時向財政部門報告整改情況。

第十四條基礎工作考核。標準分是15。

(1)崗位設置。標準分是1。

1,建立了崗位責任制,得0.5分;未建立崗位責任制的,不得分。

2.崗位設置合理,管理和運營環節權責明確,形成內部相互監督和制衡的機制,得0.5分;崗位設置不合理,沒有內部制衡機制的,不得分。

(2)人員技能。標準分為2分。

人員配備滿足工作需要,其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人員占職工總數的60%以上(含60%),得2分;未達到60%的,得零分。

(3)業務培訓。標準分為5分。

1.如每年、每季度進行兩次內部業務培訓(含兩次,每次培訓時間不少於1天),得分1;每季度培訓達不到兩次的,得零分。

2、參加財政部門組織的年度業務培訓,考核合格率達到95%(含95%),得4分;未達到95%的,得零分。

(4)檔案管理。標準分為2分。

1,制定了完善的政府采購文件檔案管理制度,得0.5分;無檔案管理制度,不得分。

2.歸檔材料及時、完整、真實,保管符合相關法律政策的,得分1.5;未按規定進行檔案管理,每項扣0.5分,扣完1.5分。

(5)費用和基金管理。標準分為3分。

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由財政、物價部門核定,按物價、財政部門規定記為1.5分;不按物價、財政部門規定收費的,得零分,財政支出符合財務制度規定的,得1.5分;不符合財務制度規定的,零分。

(6)基礎數據庫建設。標準分是2分。

建立功能完善的商品價格數據庫、供應商數據庫等基礎數據庫得2分;功能不完善,扣相應分,直至扣2分。

第十五條代理程序評估。標準分是45分。

(壹)簽訂代理協議。標準分為2分。

根據財政部門批復的政府采購預算(計劃),與采購人簽訂采購項目代理協議的,得2分;未按要求簽訂協議的,不得分。

(二)采購方式的實施。標準分為5分。

未按規定的采購方式,得5分;未經監管部門批準,擅自改變采購方式壹次,記零分。

(3)準備采購文件。標準分是10。

編制的采購文件(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單壹來源)合法、合規、科學、細致、嚴謹,無錯誤得10分;如有原則性錯誤,每發生壹次扣1分;壹般錯誤每條扣0.2分,直至扣完10分。傾向性條款經專家評委依據法律法規確認的,得零分。

(四)發布采購信息,公告采購結果。標準分為6分。

按規定應發布采購信息的事項均在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發布的,得3分;每缺壹項扣1分,直至扣完3分。

按規定應公布的采購結果均在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布的,得3分;每缺壹項扣1分,直至扣完3分。

(五)政府采購程序的執行情況。標準分為5分。

采購活動策劃周密,采購程序合法合規,受到各方好評的,得5分;采購活動組織不力或混亂,采購人、供應商或專家評委有效投訴的,壹次性扣1分,直至扣5分;如果采購因此失敗,得零分。

(六)專家的遴選。標準分為3分。

按規定從財政部門專家庫中抽取專家的,3分;未按規定提取的,壹次扣1分,直至扣完3分。

(七)組織評審委員會。標準分為3分。

未按規定組織評審委員會的,扣3分;未按規定組織的,壹次性扣1分,直至扣3分。

(八)對專家工作的反饋。標準分為3分。

按照規定及時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工作反饋表》,記3分;壹項遺漏扣1分,直至扣3分。

(九)督促或組織簽訂采購合同。標準分值為3分。

督促或組織采購人在規定時間內與中標人簽訂采購合同(成交),得3分;延期壹次扣0.5分,直至扣3分。因采購人原因或者非集中采購機構原因造成的除外。

(10)采購材料的歸檔。標準分為5分。

按照規定,采購代理協議、采購文件、評標報告、采購合同等資料必須向同級財政部門備案的,記5分;缺項、漏項或遲報,每發生壹次扣1分,直至扣5分。

第十六條服務質量和績效考核。標準分是20分。

(壹)向采購人提供及時的采購服務。在委托協議規定的時限內完成項目采購的,得5分;不能在委托協議規定的期限內完成項目采購的,每發生壹次扣1分,直至扣5分。因采購人原因或者非集中采購機構原因造成的除外。

集中采購機構與采購人辦理各種手續時,雙方應簽字確認辦理時間,以分清責任。采購人在送達采購計劃後未能按時辦理其他相關手續的,集中采購機構應當書面報告同級財政部門備查。

(2)供應商投標保證金和履約保證金按時返還的,得2分。每違反壹次扣0.5分,直至扣2分。

(3)采購項目在評審期內的實際采購價格低於采購預算和同期同等質量、同等配置商品的市場平均價格的,得3分;采購價格超過預算和同期同質量同配置商品市場平均價格,或采購價格高於同期同質量同配置商品市場平均價格的,壹次扣1分,直至扣3分。

(4)考核期內,未出現供應商質疑、投訴集中采購機構的現象,或供應商對集中采購機構的問題答復無疑問,不再向同級財政部門投訴,或向同級財政部門投訴,供應商反映的問題經同級財政部門調查核實不屬實的,得5分;供應商對問題答案仍有疑問,繼續向同級財政部門投訴,經同級財政部門調查核實,供應商反映屬實的,得零分。

(五)采購人對集中采購機構服務態度和質量的滿意度達到80%(含80%)的,記3分;未達到80%的,得零分。

(六)參與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滿意度達到80%(含80%),得2分;未達到80%的,得零分。

以上第(5)項和第(6)項基於匿名問卷調查的結果。

第十七條執法和紀律考核。標準分是10。

(1)考核期內認真執行政府采購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相關政策文件,無違法違規行為的,得5分。

(2)建立健全內部廉潔自律制度。從業人員嚴格執行國家、自治區和內部廉潔自律的各項規定。沒有違反廉潔自律規定和違反黨紀政紀的,得5分。

違法違紀案件經有關部門和內部檢查查證屬實的,考核等次確定為不合格。

第十八條信息統計評估。標準分是10。

政府采購信息報告報送及時、真實、準確、完整的,得分10分;遲報壹天扣0.5分,漏報壹項或壹次扣1分,扣完為止。

第十九條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優秀、合格、不合格四個等次。考核總分90分及以上為優秀,80分及以上為優秀,60分及以上為合格,60分以下為不合格。

第二十條根據財政部、監察部發布的《集中采購機構監督考核管理辦法》,集中采購機構在考核中虛報業績、隱瞞真實情況,或者無正當理由拒不按照財政部門的考核意見及時改進工作的,由財政部門或者同級人民政府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可責令其停止代理采購業務壹至三個月(在此期間,業務由采購人委托給其他具有政府采購代理資格的采購代理機構),並進行內部整改。涉及集中采購機構領導或工作人員的,監察機關可根據情節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壹條根據財政部、監察部《集中采購機構監督考核管理辦法》,集中采購機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行政部門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壹)應當采取規定方式而擅自采取其他方式采購的;

(二)擅自提高采購標準的;

(三)以不合理的條件區別或者歧視供應商;

(四)在招標過程中違反規定與投標人談判的;

(五)拒絕有關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的。

第二十二條根據財政部、監察部的規定,集中采購機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可責令停止代理采購業務壹至三個月(在此期間,業務由采購人委托給其他具有政府采購代理資格的采購代理機構)進行內部整改。

(壹)未按規定在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發布政府采購信息的;

(二)按規定應當在財政部門指定媒體發布招標公告和中標公告,且發布率低於95%的;

(三)按規定應當在財政部門備案的招標文件、招標結果和合同的備案率低於90%的;

(四)未經財政部門批準,改變采購方式的;

(五)問題回答滿意率、服務態度和質量滿意度低的;

(六)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考核內容。

第二十三條根據財政部、監察部發布的《集中采購機構監督考核管理辦法》,集中采購機構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將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責任,並視情節給予短期學習、調離(辭退)崗位、處分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政府采購供應商惡意串通的;

(二)在采購過程中,收受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三)違反政府采購和招標投標法律、法規和規章有關規定的;

(四)在有關部門依法監督檢查中提供虛假信息的;

(五)因個人工作失誤,給采購人和供應商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不良影響的。

第二十四條根據財政部、監察部《集中采購機構監督評審管理辦法》的規定,財政部門或評審組違反本辦法規定,在評審工作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或濫用職權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由其上級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自治區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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