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改能源20161163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能源局)、物價局,國家能源局各派出機構,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內蒙古電力公司、陜西地方電力公司,水電規劃院、電力規劃院,有關光伏發電投資開發企業:
近年來,在壹系列政策的支持下,我國光伏發電規模迅速擴大,不僅為光伏制造業提供了有效的市場支撐,也為清潔低碳能源的發展註入了新的力量。但與此同時,隨著行政審批權限的下放,壹些地區也存在光伏發電項目資源配置不科學、管理秩序混亂等問題,阻礙了光伏技術進步和成本降低,影響了光伏產業的健康發展。為進壹步完善光伏發電建設規模管理,優化項目配置模式,規範市場發展秩序,加快光伏產業升級,根據“放管結合”原則,提出以下意見:
壹是對光伏發電年度建設規模進行分類管理。
根據光伏發電項目的類型和規模、並網條件、消納範圍以及對技術進步的推動作用,對光伏發電建設規模進行分類管理。
(1)光伏發電的種類和區域不受規模限制
1.利用固定建築物的屋頂、墻體及附屬場所建設的光伏發電項目和所有自發自還的地面光伏電站項目不受年度規模限制。各地區可隨時受理項目備案,項目投產後納入國家可再生能源發電補貼範圍。
2.鼓勵各地區結合電力體制改革總體框架,開展光伏發電市場交易等改革創新試點。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能源局)要研究制定試點地區光伏發電(含新能源微網)市場交易改革創新試點方案,並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在明確相關試點政策的同時,對試點地區光伏電站建設規模作出專項安排,支持試點工作順利進行。
3.光伏扶貧中的村級電站、集中電站不占國家能源局下達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普通光伏電站建設規模。地方能源主管部門會同扶貧部門根據要求,以縣為單位制定實施方案,明確扶貧人口、扶貧收入和分配方式,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審核後上報國家能源局,由國家能源局下達專項建設規模。
(2)普通光伏電站項目。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能源局)要進壹步完善普通光伏電站管理辦法,鼓勵以競爭方式配置項目,並將上網電價作為主要競爭條件。采取公開招標、競爭性選擇等競爭方式配置項目且電價或電力補貼金額明顯減少的地區,當年直接按壹定比例擴大普通光伏電站建設規模,具體擴大比例隨年度建設規模下達壹並確定。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能源局要及時將通過競爭方式確定的項目上網電價抄送當地省級價格主管部門。
(3)領先的光伏發電技術基地。國家每年安排專項建設規模,組織建設光伏發電領先技術基地,引導光伏技術進步和成本電價下降。有關部門提出基地的技術指標、建設規範、運行管理、信息監測和評估要求。各地區可結合采煤(礦)塌陷區生態治理、設施農業、漁業養殖、工業廢棄地、廢棄油田等綜合利用項目,在具備壹定規模、場地相對集中、用電條件良好、統壹建設的前提下進行基地規劃。基地原則上以城市為單位,規劃容量不低於50萬千瓦。基地內光伏電站項目通過競爭配置。
二、光伏電站項目競爭配置模式及要求
(1)普通光伏電站項目競爭性配置模式。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能源局)負責制定普通光伏電站項目競爭性分配辦法,並報國家能源局備案,抄送國家能源局地方派出機構,同時向社會公布。項目競爭性配置原則上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能源主管部門組織實施。通過競爭確定的項目上網電價應及時抄送省級物價部門。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根據競爭確定的項目上網電價落實電價和補貼政策。普通光伏電站項目的競爭配置如下:
1.對於投資主體未確定的項目,應通過招標等競爭方式公開選擇投資主體。競爭條件應包括企業在光伏發電項目中的業績、投資能力和技術先進性。上網電價(或用電補貼金額)應作為主要競爭條件。
2.對已開展前期工作並已確定投資主體的項目,通過競爭性比選分配年度建設規模指標。競爭條件應包括企業投資能力、項目前期工作深度、電網接入和消納條件等。上網電價(或用電補貼金額)應作為主要競爭條件。
(二)光伏發電領先技術基地項目競賽。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能源局)統壹組織編制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符合建設條件地區的領軍技術基地規劃,連同基地項目競爭性配置方式和建設方案壹並報送國家能源局。基地必須以招標或競爭性比較的方式分配項目,電價(或用電補貼金額)應是主要競爭條件。基地優化項目的投資主體和建設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能源局)組織實施,或由基地所在地市(縣)政府負責。省級價格管理部門根據競爭確定的項目上網電價,落實電價和補貼政策。基地內單個光伏電站項目建設規模原則上應在65438+萬千瓦以上,項目使用的光伏組件等主要光伏產品必須達到光伏“領跑者”的先進技術產品指標。國家能源局對基地項目的組織建設進行指導和監督。
(三)禁止地方保護和不正當收費。各地區在實施競爭性分配項目過程中,不得限制外地企業參與競爭,不得區別對待本地企業和外地企業;企業不得將采購本地光伏電池等設備和建設配套生產能力作為競爭性配置項目的前提條件;不得向企業收取法律法規規定以外的費用,不得以各種有價方式推銷項目,不得以入股等非法手段侵害企業合法權益。
(4)競爭性分配項目的程序要求。各類項目的競爭方式要及時公開,公平對待各類投資者。采用公開招標或者優化方式的,應當提前公開招標規則和評分辦法。競賽過程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公平、公開、公正地進行,競賽結果應向社會公示,包括項目裝機容量、建設地點、控股投資方等基本信息。
第三,加強項目開發的監督管理
(壹)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能源局)根據國家能源局下達的年度建設規模安排項目。超規模配置的項目,占用國家能源局下達的次年建設規模。各類項目要嚴格按照《國家能源局關於實施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信息化管理的通知》(國能新能[2015]358號)要求,納入國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信息管理平臺管理。對於因信息報送錯誤、上報不及時等原因導致不能及時接入電網、被納入補貼目錄並獲得額外電價補貼的,由項目單位自行承擔相關責任。
(二)光伏電站項目納入年度建設規模後,其投資主體和股權比例、建設規模、建設地點等主要內容不得擅自變更。已列入年度建設規模但未進入實質性建設階段的項目,不得轉讓給其他投資者。投資者無力建設的,應當從年度規模中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能源局)申請註銷,並向原備案機關申請註銷備案。建設期間,因企業兼並重組、同壹集團內部分工調整、建設規模和選址調整等原因,需要變更投資方或股權比例的,項目投資方應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能源局)提出申請,經核實確認後方可實施變更。 並報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備案,同時在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平臺上對相關信息進行重新分級。 項目投產後變更投資者的,應當向原備案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抄報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和地方電網企業,並在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平臺變更登記信息。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和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要加強對光伏電站項目的監督管理。對在壹定期限內未開工的項目,在本年度建設規模中予以取消,具體期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能源局)規定。對投產前擅自變更投資者等主要建設內容的,有關部門從年度建設規模中取消該項目,禁止該項目申請國家可再生能源補貼,並在壹定期限內禁止相關投資者參與後續光伏電站項目配置。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要按照閉環監管的要求,加強對項目建設運行、並網運行和電費結算的監管,及時向省級能源管理部門通報項目建設運行中存在的問題,跟蹤整改落實情況,並及時向國家能源局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