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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科技型中小企業認定條件及標準

參考《廣東省科學技術廳關於組織開展2023年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工作的通知》,科技型中小企業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註冊成立或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會計核算健全、實行查賬征收並能夠準確歸集研發費用,並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居民企業。

2.職工總數不超過500人、年銷售收入不超過2億元、資產總額不超過2億元。

3.企業所在行業不屬於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規定的限制類和淘汰類範圍,不屬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關於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規定的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行業。

4.企業在上壹會計年度及當年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嚴重環境違法、嚴重弄虛作假和科研嚴重失信行為,且在上壹會計年度及當年未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5.企業根據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指標進行綜合評價所得分值不低於60分,且科技人員指標得分不得為0分。

符合上述評價條件的企業,若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中的壹項,不受綜合評價所得分值高低限制,可直接確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業條件:

1.企業擁有有效期內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證書;

2.企業近五年內獲得過國家級科技獎勵;

3.企業擁有經認定的省部級以上研發機構;

4.企業近五年內主導制定過國際標準、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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