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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證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2021的St和*st規則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

13.1

上市公司出現異常財務或者其他狀況,導致其股票存在終止上市風險,或者投資者難以判斷公司前景,投資權益可能受到損害的,本所將對該公司股票交易進行風險提示。

13.2

本規則所稱風險警示,分為表明終止上市風險的風險警示(以下簡稱退市風險警示)和其他風險警示。上市公司股票交易被警示退市風險的,應當冠以“*ST”字樣,被警示其他風險的,應當冠以“ST”字樣,以區別於其他股票。公司同時存在退市風險警示和其他風險警示的,股票簡稱前應當冠以“*ST”字樣。

13.3(st法規)

出現下列情形之壹的,本所將對其股票交易進行其他風險警示:

(壹)公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嚴重影響,預計三個月內無法恢復正常;

(2)公司主要銀行賬號被凍結;

(三)公司董事會、股東會不能正常召開並形成決議;

(4)公司被出具壹年內不能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內部控制審計報告或鑒證報告;

(五)公司違反規定程序向控股股東或者控股股東的關聯人提供資金或者提供對外擔保,情節嚴重的;

(6)公司三個會計年度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的凈利潤為負值,且壹年審計報告顯示公司持續經營能力不確定;

(七)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13.4

本規則第13.3條第(五)項所指“違反規定程序向控股股東或者控股股東的關聯人提供資金或者提供對外擔保,情節嚴重”,是指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壹,且無可行解決方案或者提出解決方案但預計壹個月內無法解決的:

(1)公司向控股股東或控股股東的關聯人提供資金余額在1000萬元以上,或占公司壹期經審計凈資產的5%以上;

(2)公司違反規定程序提供的對外擔保余額(上市公司合並報表範圍內的子公司除外)在1000萬元以上,或者占上市公司第壹期經審計凈資產的5%以上。

公司沒有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的,向第壹大股東或者其關聯方提供資金的,參照本章規定執行。

14.3.1(由* ST指定)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本所將對其股票交易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壹)壹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凈利潤為負值且營業收入低於6543.8+億元,或者追溯重述後的會計年度凈利潤為負值且營業收入低於6543.8+億元;

(二)會計年度末經審計的凈資產為負值,或者經追溯重述後的會計年度末凈資產為負值;

(三)壹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者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

(四)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表明公司披露的上壹會計年度財務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導致該年度相關財務指標實際已經觸及本條第(壹)項和第(二)項的;

(五)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14.4.1(由* ST指定)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本所將對其股票交易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壹)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或者半年度報告,且在公司股票停牌後兩個月內未披露的;

(二)半數以上董事不能保證年度報告或者半年度報告的真實、準確、完整,半數以上董事不能保證在公司股票停牌後兩個月內;

(三)因財務會計報告存在重大會計差錯或者虛假記載,被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但未在要求的期限內改正,且在公司股票停牌後兩個月內仍未改正的;

(四)因信息披露或者規範運作存在重大缺陷,被本所要求改正,但未在要求的期限內改正,且在公司股票停牌後兩個月內未改正的;

(五)因公司股本總額或者股權分布發生變化,連續20個交易日不再符合上市條件,且在規定期限內未解決的;

(六)公司可以依法被強制解散;

(七)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八)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14.4.2

本規則第14.4.1條第(四)項所述信息披露或規範運作存在重大缺陷,包括以下情形:

(1)公司已失去信息披露的聯系渠道;

(二)公司拒絕披露應當披露的重要信息;

(三)公司嚴重擾亂信息披露秩序,造成不良影響;

(4)交易所認為公司在信息披露或規範運作方面存在重大缺陷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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