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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碳排放管理試行辦法(2020年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實現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目標,發揮市場機制作用,規範碳排放管理活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碳排放信息申報與核實、配額發放、結算和交易等管理活動。第三條碳排放管理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和誠信的原則,堅持政府引導和市場運作相結合。第四條省生態環境廳負責全省碳排放管理的組織實施、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

地方和市級人民政府負責指導和支持本行政區域內的企業配合碳排放管理。

地方各級生態環保部門負責組織企業碳排放信息的申報和核實。

省級工業和信息化、財政、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統計、市場監督管理、地方金融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碳排放管理工作。第五條鼓勵發展林業碳匯等溫室氣體自願減排項目,引導企業和單位采取節能減碳措施。提高公眾參與意識,推動全社會低碳節能行動。第二章碳排放信息報告和核實第六條本省實行碳排放信息報告和核實制度。

二氧化碳年排放量1萬噸及以上的工業企業,二氧化碳年排放量5000噸以上的賓館、飯店、金融、商業、公共機構等單位為排放控制企業和單位(以下簡稱排放控制企業和單位);年二氧化碳排放量5000噸以上、1,000噸以下的工業行業企業(以下簡稱申報企業)需進行申報。

交通運輸領域排放控制企業和單位的納入標準和範圍由省生態環境廳會同交通運輸等部門提出。根據碳排放管理進展情況,分批納入信息報送和核查範圍。第七條排放控制企業和單位、申報企業應當按照規定編制年度碳排放信息報告,報送省生態環境廳。

控制排放的企業和單位應當委托核查機構對碳排放信息報告進行核查,配合核查機構的活動,並承擔核查費用。

企業、單位碳排放信息報告和核查報告中認定的年度碳排放量相差10%或者超過65438+萬噸的,由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進行復核。

省級和地級以上市生態環保部門對企業碳排放信息報告進行抽查,所需費用列入同級財政預算。第八條本省範圍內承擔碳排放信息核查的專業機構應當具備與核查業務相應的資質,並在本省範圍內具有開展業務活動的固定場所和必要設施。

從事核查專業服務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獨立、公正開展碳排放核查業務,對出具的核查報告的規範性、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依法履行保密義務,承擔法律責任。第三章配額發放管理第九條本省實行碳排放配額(以下簡稱配額)管理制度。控制排放的企業和單位,新建(含擴建、改建)年二氧化碳排放量1萬噸以上項目的企業(以下簡稱新建項目企業)納入配額管理;其他排放企業和單位經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同意,可以申請納入配額管理。第十條本省配額發放總量由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總體目標,結合本省重點行業發展規劃和合理控制能源消費總量目標確定,並定期向社會公布。

配額發放總量由控制排放的企業和單位配額加上儲備配額組成,儲備配額包括新項目企業配額和市場調節配額。第十壹條省生態環境廳應當制定本省配額分配實施方案,明確配額分配的原則、方法和流程,經配額分配評審委員會評審,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

配額分配評審委員會由省生態環境廳和省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技術、經濟、低碳、能源等方面的專家以及行業協會和企業代表組成,其中專家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第十二條控制排放的企業和單位年度配額由省生態環境廳根據行業基準水平、減排潛力和企業歷史排放水平,采用基準法、歷史排放法等方法確定。第十三條排放控制企業和單位的配額實行部分免費、部分有償分配,並逐步減少免費配額的比例。

每年7月1日,省生態環境廳會按照控制排放的企業和單位配額總量的壹定比例發放年度免費配額。第十四條排放控制企業和單位合並的,其配額和相應的權利義務由合並後的企業享有和承擔;控制排放的企業和單位分離的,應當制定配額拆分方案,並報省、地級以上市生態環境部門備案。第十五條因生產品種和經營服務變化、設備維修等原因停產停業的排放控制企業和單位,應當向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交配額變更申請材料,重新核定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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