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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中小企業發展促進會章程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本會名稱:廣東省中小企業發展促進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廣東省中小企業發展促進會”,簡稱“GAPSME”。

第二條本會性質:是由廣東省各種經濟形式的中小企業、相關機構、社會團體、中介機構或熱愛本行業的企業家、專家學者自願組成的具有法人資格、不受經濟類型限制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會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等法律、法規和政策,積極發揮橋梁紐帶作用,協助政府職能部門加強對全省中小企業的服務、指導、協調和監督;建立、完善和鞏固中小企業社會化服務體系;總結和推廣先進的企業管理模式和經驗,不斷提高中小企業的核心競爭力;加強與先進企業的經濟合作與交流,促進中小企業進入國際市場;依法維護廣大會員的合法權益,使我省中小企業經濟快速健康發展。

第四條本會經廣東省民政廳批準登記,業務上受業務主管單位廣東省經濟貿易委員會指導,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廣東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協會所在地:廣州市東風東路350號瑞興大廈5樓。

第二章經營範圍

第六條本協會的業務範圍如下:

政策、管理、法律、信息咨詢;投融資、技術、知識產權、會展服務;培訓和檢查;編輯和出版;市場拓展等。

第三章成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中小企業發展中做出貢獻或有壹定影響的企業。尊重知識產權、綠色環保、安全生產、誠信經營、和諧勞動關系等具有良好社會責任的企業,在中小企業發展中做出貢獻或有壹定影響。

(四)凡依法成立並取得營業執照的中小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承認協會章程並繳納會費的,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議批準,可成為單位會員。單位成員的法定代表人是出席會議的正式代表。

(5)熱心服務中小企業的企業家、專家學者,以及有服務企業實踐經驗或專長的各界人士,均可申請入會。

第九條入會程序為:

(壹)提交會員申請;

(二)理事會討論通過原則;在理事會閉會期間,應當提交常務理事會討論;常務委員會閉會期間,應當提交主席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3)秘書處須代表理事會發出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a)有權投票、被選舉和投票;

(二)參加協會組織的各種活動;

(三)優先、優惠或免費獲得協會提供的書刊、信息資料和業務咨詢、人員培訓等服務。

(四)對本協會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以及監督權;

(五)自願入會和退出自由;

第十壹條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a)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副總裁5萬元/年,執行董事2萬元/年,董事1萬元/年,會員3000元/年;

(五)向本會報告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出俱樂部,應當書面通知俱樂部,並交回會員卡。會員超過壹年未繳納會費或無故不參加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單位會員停產、破產或者依法撤銷的,應當退出會議。

第十三條會員嚴重違反本章程的,經董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機構和負責人設立和撤銷

第十四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壹)制定和修改章程,並監督章程的實施;

(二)選舉和罷免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終止決議;

(五)討論和決定本協會的原則和任務;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才能召開,其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出席的會員代表投票才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壹次。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推遲換屆選舉的,須經理事會表決,報廣東省經信委審核,廣東省民政廳批準。但任期延長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聘請名譽顧問和名譽會長;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四)籌備和主持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六)決定吸收、退出和開除社員,表揚優秀社員及其他有關事項;

(七)決定設立辦事處、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

(八)決定增選或罷免個別理事,並提交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九)領導本協會各機構的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壹)理事會可以根據需要,設立維權委員會、懲戒委員會、知識產權保護等專門機構,聘請專家、專業人士擔任顧問;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董事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條董事會對行長負責,董事會每年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采用通訊方式召開。秘書長主持日常工作。

第二十壹條董事會設常務董事會,由董事會選舉產生,在董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壹、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二項的職權。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執行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出席的執行董事表決通過方可生效。常設理事會每六個月舉行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通過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實行會長負責制。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有關決議由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並執行。

第二十三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堅持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熱心本協會事業,在本協會涉及的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刑事處罰或者紀律處分;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懂得經營管理,有多年中小企業工作經驗。

第二十四條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超過工作年齡的,經理事會通過,並報廣東省經信委、省民政廳批準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的任期為4年。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的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應當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同意,報廣東省經信委審批,並經廣東省民政廳批準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協會秘書長為法定代表人,並兼任常務副會長。因特殊情況需由會長或副會長擔任法定代表人的,須報廣東省經信委和廣東省民政廳批準後方可任命。

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必要時委托副會長和秘書長召集和主持;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代表協會簽署相關重要文件;

(四)代表理事會聘請理事會名譽職務;

(五)在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主持會長辦公會議,決定常務理事會的工作;

(六)辦理其他相關事宜。

第二十八條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協會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協會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協會所有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和協會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的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秘書處、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工作人員的聘用;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協會的資金來源:

(壹)會費;

(2)捐贈和贊助;

(3)政府或社會救助;

(四)在批準的經營範圍內開展活動或者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

(5)興趣;

(六)在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興辦經濟實體、參與投資入股或合作取得的合法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二十壹條協會的經費必須用於促進協會的正常運轉和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之間分配。

第三十二條協會應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會計信息的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三十三條協會應當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收人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應當執行國家規定的財產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

第三十五條法定代表人變更前必須接受廣東省經信委和廣東省民政廳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會的資產。

第三十七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事業單位的規定,根據本會的財力和經濟收入確定。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條本協會章程的修改,應當經理事會討論通過,並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修改後的協會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廣東省經信委批準,廣東省民政廳批準後,於15日內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協會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者因分立、合並需要撤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議案。

第四十壹條終止本會的議案,應當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廣東省經信委(中小企業局)審批。

第四十二條本會終止前,應在廣東省經信委及有關部門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協會經廣東省民政廳註銷登記後終止。

第四十四條協會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廣東省經信委和廣東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於2010年5月27日經會員代表大會修訂並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自廣東省民政廳批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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