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阿裏、那曲戶籍考生;
2.門巴人、洛巴人、夏爾巴人、博人;
3.四個及以上縣區三年制初中學籍考生和本地區海拔高的學校;
4 .國家和自治區承認的烈士子女(含軍隊、公安、司法、消防);
5.艱苦邊遠地區和駐藏部隊三類(含三類)以上軍人的子女,在高危高危崗位工作的軍人的子女。
6.西藏在職消防救援人員的子女。
同時,符合上述多項加分條件的考生不累計加分。
(二)以下考生錄取時可增加10分,錄取由招生學校決定:
1.本地區邊境縣所屬邊境鄉(鎮)農牧民子女;
2.壹級、二級艱苦邊遠地區軍人的子女,因公犧牲軍人的子女,壹級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平時榮立二等功或者戰時榮立三等功以上軍人的子女;
3 .全國公安(司法)系統壹級、二級英雄模範和因公犧牲、因公致殘的人民警察子女。
4.國家應急管理部因公犧牲、壹級至四級因公致殘人員的子女,以及平時榮立二等功以上或戰時榮立三等功以上的消防救援人員的子女。
同時,符合上述多項加分條件的考生不累計加分。
(三)符合上述(壹)、(二)政策加分條件的考生可累計加分,其資格審查和信息采集工作由當地(市)招生辦和內地西藏初中班(校)負責。要嚴格審查考生資格。6月15日前,將符合加分政策的考生信息匯總上報自治區招生辦。自治區招生辦將於6月30日前通過招生管理系統完成各項政策的公示。
(4)駐藏公安民警(滅火救援、司法警察)烈士、英雄、因公犧牲人員、壹級至四級因公致殘人員的子女, 根據公安部、教育部《關於進壹步加強和改進因公見義勇為犧牲傷殘公安民警子女教育優待工作的通知》(公政[2018]27號), 應急管理部、教育部關於做好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人員及其子女教育優待工作的通知(應急[2065 438+09]37號) 以及《司法部辦公廳、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參照公安機關對司法行政機關人民警察和因公犧牲傷殘人民警察子女實行教育優待的通知》(司辦通〔2020〕32號)結合招生工作實際執行。 自治區公安廳(應急管理廳、司法廳)負責向自治區教育廳提供初中畢業生合格的相關證明材料,由自治區教育廳轉發各地(市),各地(市)按相關要求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10個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