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其他有關消防法律、法規;
(二)開展消防宣傳,普及消防法律法規和常識,培訓骨幹;
(三)督促企業落實防火責任制,開展防火工作;
(四)定期掌握、分析和研究火災情況,制定措施,總結和交流經驗;
(五)組織消防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六)協助公安機關查明火災原因,處理火災事故。第六條鄉鎮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是本企業的防火負責人,對本企業的防火工作負責。其主要職責是:
(壹)執行國家和上級頒發的消防法規和行政措施;
(二)組織制定和實施企業防火責任制;
(三)在企業實行經濟合同的同時,應包括合同內容;
(四)對員工進行消防法律法規和常識教育;
(五)組織消防檢查,消除火災隱患,改善消防條件,完善消防設施;
(六)帶領消防員進行專業訓練,制定滅火預案;
(七)發生火災時,及時組織群眾滅火,保護現場;
(八)處理違反消防管理行為和火災事故,協助公安機關調查火災原因。第七條鄉鎮企業主管部門應配備專職或兼職消防管理人員。第八條累計固定資產和年流動資金在200萬元以上或者主要從事易燃易爆物品生產、使用、儲存、運輸的從業人員在20人以上的鄉鎮企業,應當配備專職消防員,其他鄉鎮企業應當配備兼職消防員。第九條鄉鎮企業職工在工作中必須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和安全操作規程。第十條鄉鎮企業應當建立義務消防隊(組),定期進行消防教育和訓練,節假日和夜間應當有人值班。
在鄉鎮企業比較集中的地區,可以根據條件和需要聯合建立專職消防隊,負責本地區的消防工作。專職消防隊所需人員和經費由有關企業安排,隊員享受與其所在企業生產工人同等的待遇。第十壹條專職消防隊的建立或撤銷,由鄉鎮企業寫出建立或撤銷消防隊的專題報告,經主管部門同意後,送縣鄉鎮企業主管部門簽字,報地區公安廳或設區的市公安局批準,並報自治區公安廳消防局備案。
專職消防隊應接受當地消防監督機構的業務指導。第十二條生產車間、工作間的防火,應遵守下列規定:
(壹)不得堆積刨花、木屑、紙屑、棉絮等易燃物品;
(二)禁止在容易引起火災和爆炸的場所使用明火,嚴禁在使用明火的場所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3)生產用易燃易爆物品的臨時存放不得超過當班用量。第十三條生產石化、煙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的企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壹)生產、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廠、倉庫、機械和電氣設備必須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二)嚴格按照生產工藝和操作規程的要求進行生產;
(三)從事保管生產作業的人員應經企業或企業主管部門進行消防安全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
(4)易燃易爆產品出廠時應有燃點、閃點、爆炸極限及防火防爆註意事項的說明;
(5)遵守行業其他安全管理規定。第十四條營業場所的防火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壹)物品應按火災危險性分類,並存放在櫃和房間內;
(2)石化、煙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商品應由了解該商品特性和滅火方法的人員發放;
(三)營業室內銷售的商品應限量存放,並留出安全疏散通道;
(4)營業室內的樓梯和疏散通道不得封閉或改作他用;
(五)易燃易爆經營場所不得吸煙或使用明火;
(六)每日停業時,應進行消防安全檢查,清除易燃廢棄物,處理後關閉火源和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