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只出具租賃信息采集表的意思是,該表格是租賃雙方自行填寫並提交的,用於記錄房屋租賃信息和相關約定。雖然該表格不再需要審批機構的審批和備案證明,但仍然需要遵守相關法規和規定,如填寫真實準確的信息、遵守合同約定的條款等。
需要註意的是,雖然租賃信息采集表不再需要審批和備案證明,但並不意味著租賃合同不需要進行備案。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合同法》的規定,租賃合同仍然是雙方簽訂的正式協議,應當按照法律規定進行備案。因此,租賃雙方在簽訂租賃合同時,仍需按照相關法規和規定進行備案手續。
總之,廣州從5月份起實施的房屋租賃信息采集表制度,是為了簡化房屋租賃手續、提高效率而進行的改革。雖然不需要審批和備案證明,但仍然需要遵守相關法規和規定,確保租賃信息的真實準確和合法有效。